本人曾经在一家4S店担任会计工作,虽然时间短但是还是觉得有一些东西值得
该公司售后服务业务包含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维修费用等,由于是通常纳税人所以执行17%增值税率,通常备件的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备件采购从该品牌汽车的生产厂家处采购,支付17%的进项税额。为了能够降低增值税税额,该公司计划把售后服务业务分离出去,办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按照6%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但是本人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原由如下:
假设单以备件销售业务为例,本月采购备件1,000件,每件10元,共计10,000元。本月同时销售备件1,000件,每件保持利润率为20%,即售价为12元/件,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通过银行存款结算,现在分别计算在通常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本月所须要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及会计处理。
一、通常纳税人下
购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1,700=34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支付价款=1,000
单价产品成本=11,700/1,000=11.7元/件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销售时,销售收入=数目
应交增值税额=销售收入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2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1,700
贷:库存商品11,700
本月应交纳增值税额为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