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

秦风学

  2010年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推出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专栏。社会各界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专用数据库查询”专栏点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即可了解、查询、检索相关信息。

  ——通告车型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M1、M2和N1类车辆)。

  ——通告数据来源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发布的所有数据都是由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提供。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提供的燃料消耗量(包括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必须是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检测、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通告查询方法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提供“生产企业”、“车辆种类”、“排量”、“通用名称”四个查询条件,可单一或组合查询。

  2008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6467万辆,车用汽、柴油消耗达1.2亿吨。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汽车工业发展将面临能源、环境等方面的更大压力。汽车节能减排,不仅需要政府、汽车企业大力推进,也需要全体社会的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与。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为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我国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情况提供服务平台,为消费者购买低油耗汽车提供参考,对推动汽车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将发挥积极作用。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全文:

  有关单位:

  2009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明确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与申报、标识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各项规定。2010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开设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栏目,建立了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的发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大消费者的充分肯定。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是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和政策体系的基础,是我国汽车产品节能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节能汽车产品消费,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完善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车型及不同油耗同一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的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光盘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二、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已列入“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

  三、报送备案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只有燃料消耗量数据不同、其他数据都相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在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材料的同时,需附带企业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已备案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数据信息如发生变化,按新增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报送备案。其中,只有燃料消耗量数据发生变化而其他数据没有变化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在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材料的'同时,需附带企业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及时将市场上已经停止销售的车型信息,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发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对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及时通知企业。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每月受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对在截止日以后提交的备案材料将在下月受理。

  八、每月中旬,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知相关企业对报送备案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信息进行核对。收到核对通知的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反馈信息,超过时间没有反馈的则视为无异议。

  九、“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原则上每月下旬发布。

  十、《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填写说明》已经更新,请通过http://zbs.miit.gov.cn下载。备案信息要严格按要求填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