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林xx,男,xxxx年出生,家住xx市xx桥x路x号x幢xx室。
本机关于xxxx年5月14日向你送达的《xx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永水罚决字[xxxx]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你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本机关主动履行义务: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期十日内自行清除倾倒在楠溪江右岸黄田街道上岩儿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渣土,恢复原状。
三、处以22000元罚款。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xx县水利局
xxxx年10月26日
xxxx: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我局( )质监罚字〔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