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年度粉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范围和对象
1、所有生产工艺中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是产生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炭黑尘等污染的钢铁、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金属结构等行业。
2、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物料装卸、堆存场。
二、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1、排污者应于年7月15日前,如实填报《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申报登记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粉尘排放数量、浓度等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与粉尘排放有关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煤炭装卸量、存放量等佐证资料。
2、排污者申报年度排放粉尘的情况,应当以年度排放实际情况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所需排放情况为依据。
3、排污者填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相关监测数据,应以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与认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
4、对年7月15日前未按时申报登记排污情况者,视为拒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情况者,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将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排污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于年7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