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秦风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新规定实施在即,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规都有哪些吧!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15日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其实我也不是很明白到底是对我们持卡人是利好还是不好,不过总之央行取消了一些限制也就是说各大银行可以自主操作了,那我想银行为了业务发展总是会给予放宽的吧,这样想就是利好了。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

  《通知》对信用卡持卡人带来的最大“福利”莫过于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预期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央行负责人解释称,“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通知》还要求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发卡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而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

  在利率标准方面,作为全面实施市场定价的过渡阶段,《通知》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央行方面对此解释称,对利率设置上下限,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还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类,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

  我来总结一下

  第一大利好是:取消滞纳金,改滞纳金为违约金,我咋觉得违约金更难听呢,不过这些由银行来定,我也不知道到时候会不会变本加厉要多收哦,假如我逾期没有还款,银行就不收我的滞纳金了吗?那违约金何来,当然央行是希望给予我们一些宽松的政策,具体操作方式应该还是让银行来定的。好在时间还早,明年的1月份就见分晓了。

  第二大利好:取消超限费

  超限费收费就只见过广发收过,其他银行一般情况下都不给予超限的机会所以就不会有超限费了,那取消了后是不是能超限的就尽量超吧,也不一定哦到时候银行肯定一分钱都不能多刷啦。

  第三大利好:不限制免息期

  我在想这个不限制也就是说不再像以前那样有最长56天的免息期,可以是90天?可以是100天?哈哈银行会不会不干呢?所以啊要看哪个银行大方不大方了,要是有些小气的银行将免息期调整到10天20天那也就没有得玩了。不过我相信这么多银行里肯定有很大方的银行的,到时候给我我们来个100天免息期就好啦。

  第四大利好: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本来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现在新政策说可以由银行来决定最低还款额了,这些是不是央行促进消费的一种方式呢?反正我是没有用过最低还款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