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xxx不服xxx于20xx年x月x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20xx年x月x日
xxxxxx:
你诉xxxxxx(被告)xxx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20xx年x月x日
xxx提出的下列申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
本申请:需要收费不需要收费
需要检验不需要检验
注:本受理通知书仅作为此项申请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的证明文件,与此项申请的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办理进度可以使用受理号在我局网站查询,网址:
备注: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20xx年x月x日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你(单位)提出的下列申请:
申请事项: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
本申请:需要收费 不需要收费
需要检验 不需要检验
注:本受理通知书仅作为此项申请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的证明文件,与此项申请的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办理进度可以使用受理号在我局网站查询,网址:
备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初字第号 :
你诉与一案()初字第号
书及申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电话:____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执行费元,实际执行费元,
合计元。
四、本案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
当事人的执行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申请执行书;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⑤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财产状况。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①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②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④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
______:
你诉______(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起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提出的__________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受理。
_________(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