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根据新签订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奥汽修分厂、湖南当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建城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我区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
各单位自20xx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需进4S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三)费用结算原则。一是终审原则:每台车辆修理费用结算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终审确定的金额为准。二是有效原则:车辆送修单位在维修完毕后,在收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反馈单》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情况的,视同无异议。驻厂监理员初审金额不高于定点维修厂家报送金额的为初审有效;区采购管理办终审后,终审金额不高于监理员初审金额的为终审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20xx年2月28日以前在原定点维修公司维修车辆的费用,应在20xx年3月31日前结清。
(二)各单位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新购置和此前购置但尚在质保期内的车辆,各单位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车辆送修、维修换件、维修费用情况登记,做好资料归档,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监督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采购办[2009]518号)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2016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名单、维修配件及工时费的价格和优惠率已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公布,为了进一步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定点维修适用范围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范围为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下简称采购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不包括车辆的装璜、装饰)。定点维修的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因车型特殊,定点维修企业没有能力维修,需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采购办批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企业维修。
3、车辆更换轮胎原则上纳入定点维修范围,如果定点维修企业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轮胎专营企业报价),经采购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4、车辆因公外出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或一次性修理金额在300元以下零星小修项目,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
5、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6、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维修企业选择和维修价格
1、采购单位可能根据车型要求及所在地理位置,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
2、公布的车辆维修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采购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确定。
三、监督管理
车辆维修程序、维修费用结算、维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修工作监督管理等仍按《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甬采购办[2009]518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维修企业未按招标文件有关维修材料、服务费、工时费的计价结算规定进行维修费用报价的,一经查实,按照“2016年度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协议书”的规定处罚。采购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维修价格、维修质量、服务履行等问题,请及时向市采购办或市采购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