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教职工住户、食堂、商业网点:
根据滁发改收费〔20xx〕424号文件,自20xxx年1月1日起,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征的.水资源费,由原每立方米0.0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12元。本月起,我校水费由现行每立方米2.43元调整为2.49元/m。
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20xx年4月10日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南通市水资源管理处,有关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生态环境建设,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来水价格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一)生活用水价格
1、居民阶梯水价
按自然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3人及3人以下)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180立方米(含)以下,到户价为2.9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180-300立方米(含),到户价为3.6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30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为5.98元/立方米。阶梯水价按自然年度结算。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2)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3)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用水继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免费供水由6立方米增加到7立方米。
(4)市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高层住宅居民用水实行同网同价,原通价产〔2008〕207 号文件废止。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1)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2.90元/立方米;
(2)机关事业单位、x队、医院、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用水及环卫、消防、绿化等市政设施用水到户价格为2.93元/立方米。
(二)生产(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现行3.00元/立方米上调为3.50元/立方米。
(三)特种(高档洗浴、洗车、建筑、饮料等)用水到户价格由现行4.30元/立方米上调为4.50元/立方米。
市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征收标准。
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构成详见《南通市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二、调整转供水价格
1、市自来水公司转供水价格由1.40元/立方米调整到1.70元/立方米(其中含水利工程水费0.0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06元/立方米)。
2、转供水地区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余用水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60元/立方米。
3、转供水地区各类用水户的到户价格仍与市自来水公司直供的同类用户执行同价。
4、转供水地区用户到户价格扣除转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差价,用于转供水机构管网改造维护、漏损及相关人员费用等。
三、调整区域供水价格
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区域供水价格由现行的0.75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含水利工程水费0.04元/立方米)。
四、价格调整时间
市区自来水和转供水价格自2015年10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区域供水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
市自来水公司要积极落实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转供水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xx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