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五大致命软肋
【编者按】王安石变法开始于宋神宗熙宁二年,即公元1069年,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等九大改革变法的方针政策。
王安石变法,史称“熙宁变法”,本来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的流习积弊,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应该说,这次变法的立意和改革的初衷还是好的,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在农业生产、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国家财政好转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然而,结果却发展成为腐败的温床,滋生出许多贪官污吏大肆祸国殃民,不仅弄得天怒人怨,社稷震动,而且大大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最后朝廷不得不废除这场轰轰烈烈的“熙宁变法”。这是当初雄心万丈、壮怀激烈、立志变法图强的王安石所始料不及的。这次变法失败后仅过了41年,即公元1127年,北宋王朝便灭亡了。
王安石变法最终没能挽救封建社会的沉沦,反而加速了北宋王朝灭亡的进程,那么,这次变法最后失败的原因何在呢?
其一、这次新法没有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后导致了社会基础的丧失。
王安石变法之所以得到宋神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想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不是富民惠民。王安石的“理财”,实际上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这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再分配而已。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敛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在变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
就说推行青苗法。这青苗法实际上就是农业基本法。但是,他们在全国各地府道州县推行青苗法时却人不分贫富,地不分优劣,更不管老百姓想不想、要不要,一律强行摊派高息贷款。按新法规定,贷款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这其实已经很高了,而各地还要加码。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而且,由于执行尺度不一,有些地方利息还要更高。
这无疑给百姓的脖子上套上了一道无形的枷锁,让他们还没种上地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粮食还没收上来,官府就派人到各家各户催要贷款本息。有钱拿钱,没钱就拉粮食,若是没有粮食,就将人押入大牢,逼债索息。老百姓为了还债,不得不变卖家产。卖完家产,就卖儿卖女,有的甚至典当妻子。结果造成了天下百姓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十室九空,民怨沸腾。
其二、这次变法没有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决策,结果造成急功近利,急于求成,顾此失彼的不利局面。
王安石明知改革“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却在变法中操之过急。他只认定一个目标,却忽略了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必然会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在短短数年间将九项改革全面铺开,恐怕当时的社会各阶级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
譬如说均输法。均输法其实也就是交通运输法,就是把民营的交通运输企业改为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古人说,安居乐业之道,在于农尽力,工用巧,商贾行流通。而均输法一出,势必压抑民间的商贾交流市易。长此以往,商贸市易就变成了一潭死水。如果一些官吏借法弄权,假公济私,则此法之害,猛于商贾的投机钻营。
自古以来,变法之道赖于吏治。而吏治之首要就是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优则道通,劣则道塞,此乃千古不变之理。国营代替民营,各地大量设置机构,增加官员,厚其薪俸,加其赏银,不仅使冗官没有减少,反而使冗官更冗。这些冗官肥吏所耗经费大大超过了新法从富商巨贾手中夺回的均输之利。而一些地方执法走形,把经营权暗里转至商贾之手,官吏挂名取利。
市易法也是一样。其具体的办法就是,由朝廷设立“市易司”,控制商业贸易。这个办法,是动用国家力量来平抑物价。当然,“市易司”也不是专做亏本生意,也是要赢利的,只不过并不牟取暴利而已。比方说富户奸商一文钱买进二文钱卖出,“市易司”则一文钱买进一文半卖出。赢利虽不算多,也能充盈国库。然而,这样一来,所谓“市易司”就变成了一家最大的“国营企业”,而且是“垄断企业”了。
其三、这次变法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甚至害民,置黎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青苗法虽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贷的部分利益,缓解了贫农的燃眉之急,但在执行中地方官为完成和超额完成放贷取息的任务,实行硬性摊派。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收回多少计划任务。这样一来,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是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必须“奉旨贷款”了。
当时,官府为了邀功得赏,不仅强迫百姓以青苗法贷款赚取利息,而且把五户或者十户结成一保,借户逃亡,保户分赔。因此,官府不问贫富,随户而贷,富者不需贷而多得,贫者急需贷而少予,而利息却要收到十之三成。每到索本要息之时,酷吏四处一呼,百姓胆战心惊。百姓们缺衣少粮,甚至家破人亡了,各级官吏腰包私囊却鼓了起来。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