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和曾子杀彘

刘莉莉

  鱼我所欲也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鱼我所欲也全文翻译:

  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大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可是轻蔑地、呵叱着给别人吃,过路的饥民也不肯接受;用脚踢着(或踩过)给别人吃,乞丐也不愿意接受。

  (可是有的人)见了“万钟”的优厚俸禄却不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这样,优厚的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大小老婆的侍奉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大小老婆的侍奉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这种做法不是可以让它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恶廉耻之心。

  曾子杀彘

  曾子之妻之市①,其子随之而泣。其母曰:“女(汝)还,顾反为女杀彘(zhì)②。”妻适市来③,曾子欲捕彘杀之。妻止之曰:“特④与婴儿戏耳⑤。”曾子曰:“婴儿非与戏之也。婴儿非有知也,待父母而学者也⑦,听父母之教。今子欺之⑧,是教子欺也。母欺子,子而不信其母⑨,非所以成教也⑩。”遂烹彘⑾也。

  注释:

  ①曾子(前505~前432):曾参,春秋末年鲁国人.孔子的弟子,字子舆,被尊称为曾子。性情沉静,举止稳重,为人谨慎,待人谦恭,以孝著称.曾提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主张和"吾日三省吾身"的修养方法.据传以修身为主要内容的《大学》是他的作品。

  ②彘(zhì):猪。

  ③适:往,适市来:去集市上回来。

  ④特:不过,只是。

  ⑤戏耳:开玩笑罢了。

  ⑥非与戏:不可同他开玩笑。戏:开玩笑。他:孩子

  ⑦待:依赖。

  ⑧子:你,对对方的尊称。

  ⑨而:则,就。

  ⑩非所以成教也:这样做就不能把孩子教育好。

  ⑾烹(pēng):煮。

  《曾子杀彘》翻译:

  曾子的夫人去集市上去赶集,他的儿子哭着也要跟着去。他的母亲对他说:“你先回家呆着,待会儿我回来杀猪给你吃。”曾子的夫人到集市上回来,就看见曾子要捉小猪去杀。她就劝止说:“我只不过是跟孩子开玩笑罢了。”曾子说:“妻子,这可不能开玩笑啊!小孩子没有思考和判断能力,要向父母亲学习,听从父母亲给予的正确的教导。现在你欺骗他,这就是教孩子骗人啊!母亲欺骗儿子,儿子就不再相信自己的母亲了,这不是正确教育孩子的方法啊。”于是把猪杀了,煮后吃了。

  《曾子杀彘》赏析:

  曾子为了不失信于小孩,竟真的把猪杀了煮给孩子吃,目的在于用诚实守信的人生态度去教育后代、影响后代。但这不见得是韩非此则寓言的原意,韩非子的原意不过是宣扬他的重法守信的法制思想,要统治者制定严酷的法律,然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