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内容解读

李盛

  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共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广泛讨论、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二是着眼于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核心价值观,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三是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实践经验,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重要制度,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制度等。四是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责任,如经费保障、人才保障、监督管理等。五是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律程序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管理责任等。此外,还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

  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弘扬*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定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的公共文化服务。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是本法立法中始终坚持的首要、基本原则。法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明确了立法宗旨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同时要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明确的重要制度

  一是着眼于统筹协调,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推动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二是着眼于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上下衔接的标准化体系,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标准。三是着眼于文化惠民,明确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制度,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四是着眼于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明确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着眼于提高效能,明确建立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等。这些重要制度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定

  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法律第二章共13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主要有: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情况建设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二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是规定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五、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方面的规定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为此,法律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同时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强调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人口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二是继续深化改革,推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四是加强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专业化水平。

  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规定

  社会化是我国公共文化发展的活力源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宽了渠道。法律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在政府支持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是在培育社会主体方面,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三是在志愿服务方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在财税政策方面,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