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管道火灾的应急预案吧。
为了应付试运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快速组织调动人力、物力,实施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试运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一、项目部成立试运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试运小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试运人员组成,负责全面协调处理突发事故。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工程部。
二、试运突发事故指:火灾事故、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三、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电话
火灾报警电话:119
电厂火灾报警电话:内部拨打:6119、直拨电话:
紧急救护电话:120
四、应急设施
1、消防类:水枪1支、分水器1付、水带80米、消防扳手2把、消防釜1把、消防锹2把、消防桶4个、安全帽10顶、干粉灭火器4公斤10具、泡沫灭火器5具。
2、救护类:担架2付、急救箱4个、急救包2个。
3、应急车辆:客货两用车一部、卡车一辆
五、事故处置预案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
1、发生火灾时,试运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迅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消防系统应投入使用,发现险情应立即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或启用电厂消防系统。
视火情大小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直接拨打119或广电消防队电话(直拨电话: 、内部拨打6119)报警,如火情无法控制报警时应讲清楚火灾的具体地点、部位;火势情况,燃烧物的性质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接警。报警应沉着冷静,切莫慌张。
3、应急分队迅速转移现场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等,抢救贵重物资。
4、灭火后,保卫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
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试运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监部门。
2、由试运负责人组织应急分队、医务人员、安监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亡人员,程度轻微的由现场救护医生做就地救护处理,程度重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受伤人员送至代市医院抢救治疗;代市医院无法救治的应立即送往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急救中心车辆不能及时到达时,动用应急车辆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由保卫人员封锁事故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安监部门立即进行现场踏勘取证,进行事故调查。
〈三〉试运过程发生设备故障或事故时
设备故障是指设备温度、振动超标,运行声音异常,电流过载或其他不明原因导致保护动作、蒸汽、燃油、煤粉泄露等。
1、当轴承及转动部分有异常,风机或电机有剧烈振动及撞击声,轴承工作温度不稳定,轴承温升超过周围环境温度40℃(风机本体轴承温度高于70℃)时应立即通知试运负责人,试运负责人发出指令联系控制室采取立即停机的措施。
2、当机械各部件的温度、振动及电流表指示超过规定,运转声音不正常,应立即汇报试运负责人并检查分析故障原因,如原因不明应立即停机。
3、风门不能正常动作,防爆门损坏,风机流量过小外壳发热严重,电流过载或其他不明原因导致保护动作时,应立即通知试运负责人,立即查看试运记录和设备状态,分析原因予以消除。
4、严密监视炉膛压力,操作风机进出口风门时应缓慢。
5、汽机应启动盘车装置缓慢盘车、同时严防蒸汽漏如主汽门汽机侧,如发现泄露应立即通知值班室停止吹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为主、多方联动,协同配合、高效处置。
1.5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本体: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或者盗窃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工作机构
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各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检查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进行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政府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本市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联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修订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助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油气管道企业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对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调和指导;协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石油或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
2.3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视情成立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别重大和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保监局、上海机场集团、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可增减成员,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2.5专家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部门组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专家提供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的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3监测预警
3.1预防监测
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的区政府报告。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泄漏事件。
(2)黄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泄漏或火灾事件。
(3)橙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事件。
(4)红色预警:石油天然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者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3预警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油气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油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同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拨打“110”或者“119”报告,也可向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接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
4.1.3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4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分级响应
4.2.1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当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2发生一般、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协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等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2.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实施应急处置。
4.3先期处置
4.3.1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油气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4.3.2市应急联动中心要立即指挥调度消防、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联动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4专业处置
除《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油气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4.4.1油气管道泄漏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2)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有关区政府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4.4.2油气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2)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
(3)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品。
4.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
4.6信息发布
4.6.1一般或者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6.2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油气管道企业、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发展改革、交通、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环保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油气管道企业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油气管道输送功能,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5.2保险理赔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灾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队伍、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等保障,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报请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市安委办负责将本预案报国务院安委办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安委办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