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扬州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条例》在总则规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条例》还规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如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投票表决进行指导和协助,指导并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予以指导、协助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在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等制度设计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同时规定: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关于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条例》未作重复。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作了规定,《条例》未作重复。由于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是住宅小区内顺利实现业主自治的基础性环节,《条例》重点对此作了细化。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既需要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业主的积极配合,也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力组织。《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条例》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该项费用的指导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建筑面积和业主户数等因素制定。对于建设单位拒缴这笔费用的行为,《条例》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扬州实际,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及其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标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及标准;(十)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条例》上述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两项,一是“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二是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标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及标准”。此外,上述第十项为兜底项,除了前九项列举的事项之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在共同决定这些事项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实施第七项和第八项决定,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召开会议是业主自治组织进行议事、决策的主要方式。《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的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因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等未作重复规定。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可以通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票。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投票表决进行指导和协助。
此外,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和计票工作非常具体。对此,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提供了较详细的指导意见。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服务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同时,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一)不具备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条件的;(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兜底项,包括《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等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条例》还鼓励业主中的中共党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的业主自治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为便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需要进行相关备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需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开立业主大会银行账户,并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