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时代**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教育均衡,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资源的需求,实现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坚持以人为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三)坚持公平公正。
(一)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按如下程序确定:学校上报计划→区教育局审核计划→区招生协调领导小组审定计划→计划下达到学校。
(二)合理制定招生流程
招生流程按如下程序进行:区招生协调领导小组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家长网上申请学位→学校现场审核入学资格→区教育局复核入学资格→学校公示入学名单→区招生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疑难问题。
(三)严格审核入学条件
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以前满6岁,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且未注册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要保证其入读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小学毕业学生应全部接受初中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免试就近入学”方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免试入学,超员摇号”方式进行。
1.公办学校招生
根据下列情况,按照“房户一致”原则,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按下列生源排序注册入学。
(1)常住人口
①有户有房
户籍和住宅不动产权证(产权占比51%以上,下同)均在娄底中心城区(不含乡镇,下同)范围内,且所在地一致的,按在所在地学校招生范围入学;户籍和住宅不动产权证均在娄底中心城区范围,但不在同一学校招生范围内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为依据入学。
②有户无房
户籍(当年3月1日前迁入)属于娄底中心城区,但在娄底中心城区无住宅不动产权证的(以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在户籍所属招生范围学校入学。
③有房无户
在娄底中心城区有住宅不动产权,但户籍不属于娄底中心城区,以住宅不动产为依据登记入学,具体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已经办理了住宅不动产权证的,则提供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如住宅不动产权证已抵押的,则需提供住宅不动产权部门的不动产权证明。第二种情况是暂未办理住宅不动产权证但已实际居住的,则提供不动产权部门出具的《娄底市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及该住宅产生的水电发票、居民户口簿。情况不明时,由住宅所在地学校进行现场核查。第三种情况是暂时不能办理住宅不动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须提供契税发票、居民户口簿、物业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和该住房产生的水电发票,由住宅所在地学校进行现场核查。
(2)流动人口
进城务工(经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租房住址为依据在所属招生范围学校入学。
②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娄底中心城区居住证(报名时正在申请或等待发放居住证的视为无证);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备案劳动合同(个体经营者只须提供入学报名时12个月以前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属股东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证明);《租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出租方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须提供与房产局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入学报名前6个月的水电发票。
③如果申请学生人数多于该学校学位数,则采取摇号方法确定入学名单,未摇中者则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安排。
(3)娄星区、经开区周边乡镇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口
①娄星区、经开区周边乡镇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鼓励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②确实在城区居住需在城区就读的,由学校确认,参照流动人口入学办法执行。
2.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在本区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在本市其他县市招生。
(3)民办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小一新生入学年龄放宽至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周岁,以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4)民办学校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严格按政策招生,实行均衡编班。
3.直升生入学
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可采用直升入学方式入学(招收初一学生),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可接收划片区域内学生报名,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可接受招生区域内学生报名。
4.插班生就读
义务教育学校办理转学,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并遵循以下规定:
(1)转入学校无学位时,不转学。
(2)春季不转学,毕业年级不转学,起始年级不转学。娄星区城区就读原则上不转学,因工作调动、军转安置等特殊情况需转学的,须经区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核实处理,因住房调整需要转学的参照常住人口入学规定办理。
(3)插班生学位不够时,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
(4)招生范围调整前的娄底中心城区在校学生仍在原学校就读,不能转入新的招生范围所在学校。
5.其它事项
(1)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予以保障。
(2)凡符合就读条件,具备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申请到普通学校学习。
(3)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娄星区城区就读初中的,其监护人须在申报时间内按常住人口入学规定申请报名。
(4)申报就读小学一年级的所有适龄儿童报名时均需携带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未完成疫苗接种的请在入学后15日内补种完成,并将接种合格证明交予学校)。初中一年级报名时需提交小学毕业证和素质报告册。
(5)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起始年级实行网上报名,各学校(含民办学校)凭网上报名花名册现场审核办理招生手续,不得自行接受线下报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报者,原则上不予招录,确属情况特殊的,学校确认后必须予以网上补报,否则报名无效。已安排学位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受理申请学校将不再提供学位。
(6)凡查验出其中任何一项资料做假者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一)加强领导组织。成立娄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的指导协调、统筹安排、政策咨询、应急处置和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区教育局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落实招生政策,优化招生流程,统筹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招生;娄星公安分局和钢城公安分局要对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提出的居民户口簿、湖南省居住证等方面的质疑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二)宣传招生政策。各部门要多渠道展开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招生政策,熟知入学办法,支持招生工作。学校要将本校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在学校网站和校园醒目处公示,并设立政策咨询服务台,同时要深入街道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三)从严控制班额。学校必须按计划招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计划,须经区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四)实行随机编班。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编班一律实行均衡配备师资、均衡随机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
(五)严肃招生纪律。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学校拒收招生区域内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学,严禁学校跨区域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考试、竞赛、面试、表演等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严禁学校依托培训机构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严禁学校招生过程中接受“关系生”、“条子生”、“人情生”、“篮子生”,严禁学校提前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招生报名、招生预录等工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