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协议书

秦风学

委托检验协议书

  委托检验协议书

  一、协议双方

  甲方 (受委托方):安徽省本草国药饮片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方):亳州京皖饮片厂

  二、协议事项

  1、 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对乙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按协议每次送检时支付甲方检测费用。

  2、 甲方负责按甲方所能够检测项目和方法范围内,对乙方要求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体检测报告。

  三、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按乙方要求或指定的检测方法检测乙方所送的样品,检测结果仅对所送样品负责。

  2、承诺在相应项目检测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向乙方客观准确地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仅对所送样品负责。

  3、如因仪器故障或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能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服务中的任何缺陷,甲方应为重新履行服务。如甲方不能按其保证重新履行服务,乙方有权收回已付给甲方的该有缺陷的服务费用。

  4、保证不向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乙方的检测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除乙方同意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市场,及法律要求外。

  四、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向甲方送样,办理委托送检手续。

  2、确定检测项目。

  3、按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检测费用。

  4、若乙方的产品与其规定不符,乙方要对因检测该样品而导致的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直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保证其送检样品,不得因检测产品的丢失或损害向甲方索赔。所有样品均被保留六个月或其它由该种样品特性决定的适当期限。在此期限后,样品应由甲方销毁。

  5、乙方应当在送检周期完毕后15天内领取检测报告或结果通知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报告或结果单,由甲方销毁。如对检测报告有异议,需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如15天内未收到异议和缺陷通知,甲方将免除所有义务。

  五、检测项目及费用

  1、检测项目按每份样品实际需检测的项目计算。

  2、每个检测项目的费用按国家发改委财政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协议有效期内若国家发改委财政文件有修改,则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六、协议效力:本协议将从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两年内客户支付服务费用的义

  务下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协议。若客户终止次协议,甲方将完全的和绝对的免除所有完成服务及提供分析报告的义务。本协议形成了双方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的口头约定、提案或陈述。其它法令、文件、习惯或惯例均不得被视为是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七、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协议,不视

  为违反协议。就本协议的目的而言,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超出双方控制范围的天灾、巨灾、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变更、火灾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八、所服从的法律以及法律费用:本协议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来解释。双方因本协议而导致的任何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三个月内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处理。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胜诉方应从违约方获得法律费用和成本的合理补偿。

  九、甲、乙双方对上述内容确认无异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经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签名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个药品委托检验协议书

  委托检验协议书范本 (收集时间:2011年1月28日)

  广东林泰兴制药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部

  委托方:

  检验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委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骑缝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要求加急服务的,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某些项目,检验方需要分包检验的,检验方应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形式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或上级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外,检验方为分包方的工作对委托方负责。

  九、检验方在接受委托时,须详细审核委托单内容。在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及要求后,应填写委托单同一页上的领证凭条交付委托方,委托人凭此查询及索取检验报告。

  十、检验方的检验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并仅提供唯一正本。如对检验报告有特殊要求,委托方应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

  十一、检验报告通常采用中文书写。如需采用其他语种,委托方应在委托单“备注”栏内注明,并用相应语种填写有关内容。

  十二、委托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须在一个月内凭检验证书原件向检验方要求复检,检验方应于十日内安排复检。复检结果维持原检验结果的,委托方须按规定向检验方支付复检费。复检结果确认原检验结果有误的,检验方不再收取复检费。委托方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与检验方书面协议,委托仲裁机构仲裁。

  十三、委托方对本协议及委托单有不明之处,应在填写委托单时,向检验方工作人员咨询。协议自填单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检验方:

  协议编号: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定于年 月 日

  协议双方:

  (1)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地址:中国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1000号 邮编:274016

  和(2)

  地址:邮编:

  以下同时提及实验室及客户时称之为“双方”,单独提及时称之为“一方”。

  鉴于实验室系中国CNAS以ISO17025为标准的实验室认可和中国计量认证的综合实验室。 客户委托实验室为其物品或产品或项目进行分析、检测及其它服务(以下称“服务”)。相应详细内容列于明细表。因而客户希望与实验室在本文中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下就该服务订立本协议。 兹同意:

  1、服务:明细表中载明的服务费用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执行。必要时可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认。实验室应就服务范围和检测项目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同意按照客户的要求来提供服务。

  2、服务费用和付款:实验室同意提供,且客户同意委托,符合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的、在明细表中载明的服务,其适用费用收取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收费文件。客户方凭实验室方代表提供的发票支付实验室检测费用。

  3、期限:〔本协议将从签署之日起(示于本协议开始处)生效并在2(两)年内保持有效〕客户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保持有效。任何一方在至少提前30(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此协议。若客户终止此协议,实验室将完全地和绝对地免除所有完成服务及提供分析报告的义务。客户方应当在报检周期完毕后30天内领取检测报告或结果通知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报告或结果单,由实验室方依据条款12的要求销毁。

  4、各方保证:实验室保证其所进行的服务符合公认的ISO17025国际通用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当服务的个别部分不在ISO17025标准涵盖的范围内时,将通知客户。客户保证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要求服务。

  5、担保限制条款:客户应在实验室出具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报告服务中的任何缺陷,以便得到条款6中的担保赔偿。如30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实验室将免除下文的所有义务。兹担保是唯一的且替代所有其它无论是明示还是默认的保证。

  6、唯一性使用和唯一性赔偿:对于服务中的任何缺陷,客户的唯一性补偿,和实验室的全部责任,应为重新履行服务。如实验室不能按其保证重新履行服务,客户有权收回已付给实验室的该有缺陷的服务的费用。无论何时,实验室对因下述服务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同、间接的或偶然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利润损失、产品负责、第三方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索赔,均不承担责任。

  报告或其他服务应如实验室所理解和同意的那样,供客户专用且用于客户的唯一性目的。客户理解并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服务和报告应唯一性地提供给客户。

  7、双方关系:实验室系独立的订约人,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成建立双方的合作、合资或代理关系。

  8、订立协议的权限:本协议各方均有权订立并生成本协议。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均有以担当各自单位的代理人。各方均承认已阅读、理解,并将遵守本协议。

  9、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如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而致未履行协议,不视为违反协议。就本协议的目的而言,这些事件应包括,但不局限于,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天灾、巨灾、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变更、火灾或其他“不可抗”的事件。

  10、协议让渡: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客户不得将本协议或其付款责任让与任何组织,未通知客户,实验室不得将执行本协议的责任让与任何组织。

  11、保证不受损害、赔偿:客户担保对所提供的产品拥有订立本协议所必须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并应就违反与该产品相关的任何专利权或版权而致的损失、伤害或债务而赔偿实验室、其代理人或保证其免受损害。

  12、机密性和保密性:除双方同意实验室将客户的保密信息(如下面详述的)批露给市场,及除法律要求外,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或除非兹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批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预先的书面同意而向第三方批露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按法庭裁决就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保密信息”指向接受方提供的或通过其与批露客户保密信息的另一方的关系而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保密的或独有的信息,由接受方全部或部分持有、生成、发现,或开发的信息组成,这种信息是非公开的,或在通常情况下从其它独立渠道接受方不能获得的,主要有研究成果、开发成果、商业秘密、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产品配方、化学组成、分析检测和其它结果,或商业策略;以及受第三方委托,因为本协议而批露的保密信息。

  13、不拉拢雇员: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之后,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预先的书面批准,不得招募聘任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专业人员。

  14、保险与灭失风险:若客户的产品与其规定不符,客户要对因检测该样品而导致的实验室仪器和

  设施的直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应保证其送检样品,不得因检测产品的丢失或损害向实验室索赔。除用于微生物测试、木制品甲醛测试等检测结果无重复性要求的样品之外,所有样品均被保留六个月或其它由该种样品特性决定的适当期限。在此期限后,样品应由实验室销毁或当客户预先要求时,退还给客户或付款方(由其付款)。

  15、权利时效:本协议终止后,条款5、6、11、12、13中的权利及责任仍有效。

  16、可分割性:本协议中所有条款都是可分割的,据此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其它此类条款。

  17、所服从的法律以及法律费用:本协议应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来解释。双方因本协议而致的任何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三个月内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菏泽分会,按仲裁法规定使用汉语仲裁解决,一裁终局。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胜诉方应从违约方获得法律费用和成本的合理补偿。

  18、(最终)协议效力:本协议形成了双方的完整协议,取代了双方以前及同期关于本协议主要内容的所有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提案或陈述。除非经各方适当的授权代表书面签署,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明细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它法令、文件、习惯或惯例均不得被视为是对此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与委托检验检疫申请单的具体要求协同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上述日期和年份签字并严格履行,特此证明。

  实验室代表签字: 客户代表签字:

  明 细表

  备注:基本检测为7天,如出现阳性结果本实验室确认,再加2天。

  委托检验协议

  甲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的原则,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产(商)品质量批货检验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使乙方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和责职。同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力范围、资质证明等。

  2.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检验报告的公证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同时对乙方的技术资料、检验数据等做到严格保密,不透露给第三方。

  3.甲方在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乙方提高产(商)品质量。

  4.在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产(商)品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每次检验结束,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受检产(商)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正本壹份。

  6.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乙方所在工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货质量检验、标志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法生产,完善企业管理体系,不断规范生产行为。

  2. 乙方根据自身产(商)品的批量和其实际需求向甲方提出现场抽样进行批货检验的要求。

  3. 乙方可向甲方了解检验过程和提出复检或演示过程,并可问甲方要求对其提供相关产(商)品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报务。

  4. 在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提供的样品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产(商)品范围,不得使用本协议规定以外的检验依据。

  5. 乙方在使用甲方出具的证书、检验报告(含复印件、影印件)、加施标志等进行对外公示和宣传之前,其相关内容及形式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 批货检验委托抽样,甲方人员的往返车费、住宿费有乙方负责。(交通工具由双方商定)

  7. 乙方加施标志必须是批货检验的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牌的产(商)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自负。

  8.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标志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三条:委托批货检测产(商)品的内容

  1. 内容

  a. 产(商)品范围:

  b. 检验依据:

  c. 品牌:

  d. 检验批次:/月,总计  □英文

  第四条:委托批货检验的要求

  1.委托批货检验的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品牌(注册商标),年生产和销售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量。

  2.每次委托批货检验的样品基数要达到一定的量。

  3.一次性委托批货检验的单位购买标志不得低于10万枚。

  4.批货检测费基数为(镜片、太阳镜5万元,镜架及其它3万元)。

  5.乙方应设立专职检验人员,负责产(商)品检验、包装、加施标志和发货等工作,以避免错装、混装。

  6.乙方应有样品库房,并有明确的待检和已检区域,做好对各种产(商)品进行规格分类,以避免错发货。

  7.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有落实措施。

  第五条:委托批货检验的方法

  1.采取现场抽样的方法: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到厂,甲方对乙方的产(商)品按照《批货抽样检验实施细则》进行抽样,检验所需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甲方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单并及时将样品带回中心进行检测。

  2.委托抽样检验合格,按照样品相应的批货数量发放批货检验标志,不合格不予发放标志。

  第六条:标志

  1.标志费用:标志费按照全年委托批货检验的数量确定,具体为:100万枚以上标志费0.08元,100~50万枚标志费0.10元,50~10万枚标志费0.14元。

  2.标志发放:标志由甲方制作和保管,甲方根据批货检验的数量发放。

  第七条:付款:

  乙方在协议签定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委托检测费万元,标志费 万元,合计收费: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协议款后,即刻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有下列情况:1.乙方因生产调整;2.市场情况不佳,处于停产或转产;3.发生不可抗力;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请求,甲方

  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指定项目联系人,做好联络和协调工作,因联系人的变更影响到合同履行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时,乙方有权索回已支付的委托检测费。

  2.乙方如违反前述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害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3.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限内,均不得随意终止本协议,否则将追究违约方责任。

  4.甲方按标准抽样,相对承受的不合格率风险较大,由此而造成的经济责任,其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具体为:甲方承担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0.5%,其余99.5%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错装、错贴、标识不符或超出协议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并可附加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协议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协议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章)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乙方单位(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国家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乙方:

  地址:中国·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四纬路  地址:

  邮编:212300 邮编:

  电话:0511—86985158  86985002 电话:

  联系人:潘惠玉  联系人:

  网址:http://otc.org  网址:

  收款单位:丹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丹阳市支行

  帐号:110402100920014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