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动力伞进行广告宣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飞行的时间、地点及架次:(年、月、日,并具体到时刻、每次动力伞数量、每架动力伞飞行架次、总架次):
(空军及民航划定的禁飞区除外。每架次飞行时间 分钟。)
二、甲方责任:
1、办理用于广告发布的手续(如因甲方未办理手续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负责乙方在协议期内的'吃、住、行费用;
三、乙方责任:
1、提供保证飞行所需燃料;
2、制作张贴于动力伞的广告字,其内容为: 字体: 颜色: ,大小: 。
四、安全责任:
因飞行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飞行费及结算方式:
1、飞行费每架次 元人民币,共计 架次,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其他费用:
2、签订协议时甲方付给乙方 元作为定金,乙方动力伞一旦到达甲方后,甲方即在首次飞行之前支付乙方全部剩余款额 元。
3、甲方用现金与乙方进行结算,乙方出具收据。如需发票,甲方应即时支付开票额8.5%的税款给乙方,在全部飞行完毕后7日内乙方将发票交予甲方。
六、其他:
1、动力伞飞行的气象条件:无降水及降雪,最大阵风风速小于6米/秒,能见度大于1公里,云高150米以上。夏天晴天8:00---18:00除外,其他季节晴天11:00---15:00除外(地表温度过高则空中向上的热气流太强,不利于飞行安全)。
2、若协议期因气象原因没有飞够约定架次,可延长协议期限至飞行条件允许时再飞。飞行中若因气象原因或动力伞设备、飞行员原因而终止飞行,则本架次所欠飞行时间下次飞行时补足。如果因动力伞设备或飞行员原因不能继续飞行,则剩余架次取消,双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至全部飞行完毕协议结束。如有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八、未尽事宜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 身份证:
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