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甲方将位于天元区珠江南路415号原银柒宾馆承包给乙方经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将原银柒宾馆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间,房屋和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包到期后,乙方应保证房屋整体完好,各种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使用。
二、乙方在承包期内的所有投入自行承担,承包期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承包终止,其投入的所有设施设备等物品全部无偿转给甲方。
三、乙方如果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必须保证在不破坏房屋结构和危及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并可单方面终止承包和保留索赔的权利。
四、承包期内,水电费、物管费、税费等一切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拖欠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自负。
五、承包期内,乙方应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与其经营相关的其他证照。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消防安全和房屋财产安全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乙方有违法经营或犯罪行为,均与甲方无关,因此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甲方视乙方违约。
六、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财产(包括房屋和宾馆经营权)抵押、转让或转包其他人。否则视乙方违约,本协议终止。甲方派一名财产监管员驻店,其工资由甲方负责,乙方只需提供一个办公场所。
七、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包保证金贰拾万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八、如果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甲方则双倍退还乙方保证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违约行为造成的协议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均不适用此条款。
九、承包期为六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满期后,如果甲方有意将该宾馆再次对外承包,在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十、折旧费的确定与支付,甲方确定头三年提取折旧款共计壹佰玖拾捌万元,平均每月5.5万元,后三年提取折旧款贰佰肆拾陆万元,第四年为玖拾陆万元,平均每月捌万,第五年玖拾万元,平均每月柒万伍,第六年为陆拾万元,平均每月伍万元。折旧款甲方按月在当月五号提取。乙方不得擅自拖欠,否则视已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十一、承包期内,甲方在不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的前提下,有权出售或转让该栋楼房。
十二、如果发生与本协议存在、效力、履行等方面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可诉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