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协议书范文合集六篇

莉落

保修协议书 篇1

  一、保修设备附表:

  代码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机身号码数量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设备使用地址:

  二、保修范围及服务方式:

  1.免费进行操作指导,技术咨询;

  2.修复其有修复价值的毁损设备,或排除设备故障;

  3.机器出现故障的应急维修:

  4.定期对保修期内的机器进行上门保养,每年不少于次,保证设备运作正常。

  三、服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保修合同期满甲方需乙方继续保修时,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

  四、质量保证:乙方对所售的配件、耗材保证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更换。

  五、以下情况不属乙方保修范围:

  因电压不稳而造成的机件损坏:因不按正常规则使用而造成的机件损坏;机器的消耗品如墨粉、墨盒、色带,感光鼓,载体,暗盒等;甲方擅自改装保修产品或更换非乙方提供的零件及耗材;甲方擅自委托非乙方授权人员对机器进行保修。

  六、收费标准:

  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向乙方支付保修费用元;

  2、甲方需乙方到市区以外地区上门检修,甲方应支付乙方工时费、旅差费元。

  七、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耗材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未付清乙方款项的,须每日向乙方交纳逾期部分2‰的滞纳金。

  八、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保修协议书 篇2

  编 号:

  委托单位

  电 话

  详细地址

  机 型

  机号

  保修费(大写)

  备 注 ——

  保修期限:新安装 保修一年或 万印张 ( 以先到为准 )

  签保或续约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保修期内责任:

  1、承保单位(甲方)责任:

  2、甲方在合同期内免费维修,保养上述机器不收取费用。 ( 更换零部件除外 )

  3、甲方在合同期内每月按时上门对上述机器至少做一次常规保养,保证其复印效果。(新安装除外)

  4、本合同所列的机器如出现故障,委托单位(乙方)随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八个工作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及时上门服务,以确保乙方的机器正常工作。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6、合同期内,乙方所列机器需要更换零件,甲方应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原装耗材及零配件。如因甲方提供的耗材质量问题引起机器故障,使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更换耗材、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全责。

  二、委托单位(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说明书正确操作机器。

  2、乙方不得私自拆卸机器,不得请甲方以外人员维修机器,更不得私自更换零配件。否则,引起机器故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维修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应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主要消耗材料,如乙方从其它渠道购买的耗材引起机器发生故障,由乙方负全责。情况严重的,视同乙方放弃本合同,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机器属正常老化或损坏,乙方应承担更换原装耗材及零配件费用。

  5、乙方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对甲方维修人员的服务态度、质量及索赔额外不合理费用,向甲方主管领导投诉(电话: __________ )

  三、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承保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修协议书 篇3

  买受人:_________

  保修人:_________

  设备制造商:_________

  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就设备签订保修协议如下:

  一、保修范围

  保修人和设备制造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_________,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保修期

  保修期自安装后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定期对设备运行状况回访,定期清洗,如有特殊情况,立即派技术人员上门检测,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行,提高使用寿命。

  三、保修装备及人员

  保修装备精良齐全,所有服务人员持证上岗,配套服务物品齐全,检测手段先进,体现专业化素质。

  四、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保修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_________天内派人修理。保修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保修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保修人施工质量或设备制造商设备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保修金

  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质量保修金为设备费的_________%,买受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_________天内,将设备质量保证金返还保修人。

  六、其他

  保修人和设备制造商对本设备承担连带质量保修责任,设备制造商对设备质量负责。

  买受人(签字):_________ 保修人(签字):_________

  设备制造商(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修协议书 篇4

  我公司在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电产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有条款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以下条例: 七天包退 十五天包换 整机一年保修 主要部件两年保修, 全国联保。

  保修的条件:

  1).自购机之日起,七天之内,无法正常使用,出现《家电产品性能故障表》中所列故障的机器;

  2).未有私自拆机或改装、人为损坏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损坏;

  3).具备有效的购机凭证和保修凭证(购机发票和保修卡)。

  包换的条件:

  1).自购机之日起,十五天之内,无法正常使用,出现《家电产品机性能故障表》中所列故障的机器;

  2).未有私自拆机或改装、人为损坏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损坏;

  3).具备有效的购机凭证和保修凭证(购机发票和保修卡)。

  注意事项:

  1).包换时只更换同型号的机器,包装物品(包装箱、泡沫、说明书)不予换;

  2).对于外观损伤的机器不能包换;

  3).公司特价销售的机器不能包换;

  4).赠品不在包换、保修范围之内;

  5).如在包换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不实行包换,只提供有偿维修:

  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用户私自拆机、改装或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保修卡及有效发票的;保修卡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人为损坏及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等等。

保修协议书 篇5

  甲方:********实业####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物业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 《## 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进行由于施工引起的工程保修,现甲、乙、丙三方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0保修范围及期限

  1.1保修范围

  1.1.1由于施工质量和材料质量原因引起的房屋保修;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保养。

  1.1.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自行发包和甲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1.3由于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对原结构及管线进行改动引起的质量问题,如:拆墙;管道改装移位;门窗拆改;屋面堆物超载;屋面打洞安装其他物体;楼地面打洞;外墙凿洞开槽;改变电源线路、管道、电气设备以及使用不当等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2保修期限

  1.2.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2.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1.2.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和门窗的防渗漏,为5年。

  1.2.4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1.2.5以上项目的保修期限同《##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应一致。如保修的起始时间上有差异,以《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为准。

  1.2.6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1.3 维修后的保修期

  1.3.1维修后的保修期不影响“1.2保修期限”,即维修后的保修期,在时间延续上不超过“1.2保修期限”规定的,按“1.2保修期限”执行。

  2.0 工程保修期内各方联系人员(乙方在保修期内安排专人负责房屋保修事宜)

  2.1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2.2 乙方常驻现场维修联系人

  土建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水电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2.3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2.4 乙方上述联系人一旦发生变更,应在1日内通知甲方、丙方。

  2.5 自项目向业主之日起三个月内维修由甲方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三个月以后的维修由甲方全权委托丙方(10.1附件《保修委托书》)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完全予以认同并遵照执行。

  3.0 保修责任约定条款

  3.1 业主报修的房屋质量问题,以户为单位,给予乙方一次整改维修的机会。完 工期限以丙方业主约定时间为准(丙方在施工前注明完工时间),乙方维修一次后,只要该户任何一个维修项,发生一次同部位、同性质质量问题的返修,或超出丙方同业主约定完工时间。乙方即退出该户的保修,该户此后的保修由丙方另行聘请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3.2 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住户提出索赔要求,原则上由乙方与 业主协商、谈判解决,若因乙方原因不按约定期限与业主协商一致,则视为乙方自动授权丙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丙方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丙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乙方应予以无条件承认。发生索赔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现金,不得从保修金中提取。若乙方拒绝赔偿,丙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赔偿费外,并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索赔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作为丙方处理投 诉的管理费及名誉补偿费。

  3.3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维修,收到维修通知后因乙方原因不到现场维修,乙 方除承担维修本身的所有费用外,另须按本次维修费用的10%补偿给业主,按本次维修费用的15%支付丙方维修管理费。

  3.4 急修项目:渗水、漏水、给排水、供暖、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如上水 管、供暖管道爆裂;设计有水房间的墙、地面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空调、热水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乙方须在丙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应急维修,全面完成维修时间由丙、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5 对于急修项目的应急处理(如上水管、供暖管道爆裂;设计有水房间的墙、 地面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 乙方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抢 修,抢修项目如属原房屋施工质量问题,抢修费用及相关损失费用由乙方无条件 承担,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3.6 一般保修项目:丙方以电子邮件或当面递交、签发的方式通知乙方签收《维 修整改通知》,乙方应在12小时内给予回复并赶到现场组织维修。送达时间以乙 方收到电子邮件或签收文件时间为准。

  3.7 急修和一般保修项目,无论乙方有什么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派人到现场落 实维修事宜,则视为乙方默认施工质量问题属实。丙方有权委派第三方维修单位 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3.8 短时间(1日)内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服从丙方的安排, 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否则,丙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修缮,相关损失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在保修金中扣除;

  3.9 短时间(1日)内未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经甲、乙、丙三方最终确 认,若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则甲方给于乙方办理工程签证,按实结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0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 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业主提出的直接损失。

  3.11 乙方维修人员应按丙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丙方的管理,服从 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 支付违约金500元。

  3.12 责任确属乙方的,一旦维修条件具备,乙方应立即维修,不得以种种理由 推脱。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修缮,且因此发生的连带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3.13 未出售房屋在保修期截止前,由甲方会同乙方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无条件进行维修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甲方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经整改的项目或部位,其保修内容、保修期按本协议“1. 保修范围及期限”执行。

  4. 保修期间,因乙方保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本协议要求,由丙方另行聘请第 三方维修单位维修工程,其决算以《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xx年)》为基础上浮25%,另行约定单项维修单价(如:墙地面裂缝空鼓**元/m2等),商定后补签补充协议。

  5. 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原设计要求为准。

  6. 对于责任归属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鉴定,明确责任归属, 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 保修金管理及返还方式

  7.1 自工程保修期开始起,乙方需结算及申请支付质保金时必须经丙方审批同 意,甲方方可支付。

  7.2. 维修费用结算:对丙方直接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发生的维修费用,丙方每 月5日统计上月维修数量及金额,并出具工程维修结算给甲方,甲方在10个工 作日内从乙方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并支付给丙方。

  8. 安全管理

  8.1 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总体《工程保修施工组织设计》。

  8.2 自工程保修期开始起,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后,确定维修方案的同时,乙方应提交《维修施工安全措施》,经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

  8.3 施工过程中,一旦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维修施工安全措施》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丙方有权责令即时停工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8.4 乙方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丙方有权对乙方罚款200~1000元/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必须做好维修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因乙方安全施工措施不力而导致乙方人员、丙方人员及第三方收到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6 业主进行维修作业时,如涉及影响业主装潢、家具以至人身安全等,乙方需事先和丙方及业主商定,否则,造成业主损失等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8.7 工作中应遵守政府部门、物业公司有关卫生、噪音、交通、绿化等规定,如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9. 以上未尽事宜,以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施工合同》为准或协商解决。

  10.以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保修委托书。 保修阶段

  保修委托书.doc

  10.2.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10.3.

  房屋维修人员行为规范;

  10.4.房屋维修成品保护方案。

  房屋维修成品保护方案.doc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doc房屋维修人员服务行为规范.doc

保修协议书 篇6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 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 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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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建设单位 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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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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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xx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量 保 修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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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