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
男方:李** 年龄:38岁 民族:汉
住址: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油物探小区36栋1单元601室。
女方:秦** 年龄:37岁 民族:汉
住址: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油物探小区36栋1单元601室。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李敖吉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由男方支付,但发生重大医疗费用由又方平均分摊,非监方应在见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未满18岁前)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公休日与假日探视,其它可电话联系。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千元以上者)如下:
房子、两张床、沙发、电视、冰箱、电脑、餐桌、卧室柜、洗衣机、电动车等。
(二)如果离婚后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无。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房子、两张床、沙发、电视、冰箱、电脑、餐桌、卧室柜、洗衣机、电动车等。
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二十万,女方个人的生活用品及物品。
其它特别约定:无。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无。
四、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 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当事人: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方:_____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女,汉族,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由女/男方抚养,随同女/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女方全部负责,男/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男方手中或指定的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女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女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儿子/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男方,女/男方应保证男/女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焦作南通路西苑小区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应于______________补偿房屋差价__________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暑期女方使用。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焦作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_
签名:_______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协议人:田军涛,男,19xx年4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高峰村。
协议人:胡小艳,女,19xx年5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堰口镇分水岭村二组。
20xx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5月22日在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xx年12月30日生一名女孩,名叫田紫彤,由于婚后性格差异,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没有夫妻之间共同话语,常为生活小事争执,夫妻间已无感情而论,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破裂,现双方协议离婚。
一、田军涛、胡小艳无法共同生活,经协商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后生育女儿田紫彤由母亲胡小艳监护与抚养,其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由父亲田军涛每月6号支付1500元,直到田紫彤成人为止。
三、女方胡小艳名下:江城大道绿地新都会5栋3楼3104房产归男方田军涛所有,其房贷由男方由军涛负责。女方胡小艳须与男方田军涛到公证处公证房产归属,其后过户办手续,女方胡小艳应配合男方田军涛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货款主人变更手续。
四、男方田军涛归还婚后借女方胡小艳壹拾伍万元,按15个月分期支付,每月6日支付到帐。
五、双方婚前婚后的一切债务纠纷由各自负责,与对方无关。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生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持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九、此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婚姻机构一份。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协议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路xxx号
协议人: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路xxx号
协议人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xxx。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与xxx自愿离婚。
二、儿子xxx由xxx抚养,由xxx每月给付抚养费xxx元,在每月xx号前付清;直至付到 8周岁止, 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xx路xx号的xx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xx万元,现协商归xxx所有,由xxx一次性给付xxx现金xx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xx万元,归xxx所有,xxx向张某支付xx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xxx可在xx(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xx(时间)送回xxx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x天与xxx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还可以反悔吗?
签了离婚协议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 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 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 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离婚协议书丢了怎么办
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当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您只要拿着您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您丢的只是一份离婚协议书,是不会影响您的再婚登记的,您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但是如果您丢失的是离婚证,那么您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一本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还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您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是调解书,您需要去法院复印一份原件,加盖公章后,才能够进行再婚登记。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丢了怎么办”所作的解答。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是留底的,因此丢失后是可以补办的。离婚协议书丢失以后,不会影响夫妻再婚登记,这是因为只要有离婚证,就能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婚了。但是,如果夫妻是为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那么离婚协议书就是一份有利的证据,在打官司的时候,应当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此时当事人应当去民政局补办离婚登记。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现实生活中经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