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管理协议书
为明确学院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学生管理,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由 学院委托院学生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学生的权利依法不受任何单位和其他人的侵犯。
第二条 学生享有在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学习权利。
第三条 学生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卫生权。
第五条 学生有权向学院申请组织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等院内社团。
第六条 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并通过学生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学生有权对学院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
第八条 学生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九条 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应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给国家计划招收的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代学生购买平安意外险的权利。
第三章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学院方面直接原因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由乙方承担责任:
(一)学生因自己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等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二)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院、系以上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五)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上述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其家长负责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及学生本人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解释权在 学院学生工作处。
甲方: 学院 乙方:学生(签字)
代表:院学生工作处处长(盖章) 家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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