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施工合同协议书
施工合同的终止相对于其他合同的终止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合同能履行的,要坚决履行。例如主体不适格的,完善到主体资格合适即可,一般不宜过分追究,而发包方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可按合同约定予以索赔,尽量履行合同。而双方实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以和谈为基础解决问题,而不应互相制约,延误工期。
目前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条款大多缺少合同中途解除的约定,示范文本内容又过于笼统,这是目前建筑市场中途停止施工而陷入僵局的一个重要现象,应该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一)规范建筑市场,坚持杜绝无主体资格者进入建筑市场。对于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宜简单的以合同无效理由予以否定。而是尽量恢复合同的本来面目,减少损失。如笔者作为一家建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遇到曹某借用我方名义施工问题后。参与三方谈判,最终以曹某离去而圆满结束。
(二)完善合同解除的约定,使双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通用条款是47条款,但在合同解除条款的第44条中,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现实操作。
问题1:合同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无可操作性。格式合同第44条第5款中说到:“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而示范文本的第37条内容是这样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窝工损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延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
由于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双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息,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的谈判和诉讼中。
(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刑事案件。
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及时结清工程款,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另寻合作伙伴。这边是你不付款,我不撤离工地,那边是另签了合同,却进不了工地,以致造成连环违约,致使情况更加复杂,有的甚至动用武力,强行清场。
(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市场,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方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资格的无关系,无资格的却有关系等,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不当的问题较多发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岁,未成立任何建筑公司,但却凭着自己的关系联系了一起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工程。但施工合同毕竟有自身条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只收取5%的管理费,其余问题全部由曹某负责。但曹某毕竟是一个人,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带来了十分棘手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二)工程状况复杂,施工方无能力继续施工。
这种状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蔽工程,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了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了旬阳某大厦的施工任务后,在挖地基时,发现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与河水相贯通,会出现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好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桩基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施工。
(三)发包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