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如下协议:
二、事故事实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团号为________的旅游团队,在20xx年月___日旅游过程中,因_________造成乙方_________。
三、协议事项
1、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或垫付的费用外,现一次性再向乙方支付处理此次事故的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此笔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项目及费用。
2、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须将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全部交给甲方,由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
3、若此事故损害涉及第三方 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本协议达成后,甲方有权利代表乙方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四、特别约定
本协议为处理本事故的终结性协议,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经签章后立即生效;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 主张任何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案审理。
六、协议签署栏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乙方:_______
(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第三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见证人(三人以上):_____
(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甲方:西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村 组 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支持开发区建设,甲方根据开发区发展要求,需拆除乙方房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除房屋结构及补偿金额:
1、楼 房 ㎡;450元/㎡;合计 元。
2、平 方 ㎡;300元/㎡;合计 元。
3、后建楼房 ㎡;300元/㎡;合计 元。
4、后建平房 ㎡;200元/㎡;合计 元。
5、坯房 ㎡;150 元/㎡;合计 元。
6、彩钢瓦 ㎡;100 元/㎡;合计 元。
二、乙方被拆除的附属物补偿金额:
1、围墙 米;125 元/米;计 元。
2、猪舍 个;600 元/个;计 元。
3、沼气 个;450 元/个;计 元。
4、水井 个;600 元/个;计 元。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太阳能等移费用每户 元。
6、附作物计 元。
三、乙方残值面积
㎡,15元/㎡,计 元。
四、乙方材料差价补贴:
(主房+附房)补偿金额× 13%= 元(不含后加面积)。
五、腾仓费2500元每户。
六、其他补助 元。
七、乙方累计补偿金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在金槐安置区安排宅基一份,以交钥匙先后顺序领取宅基号。
2、所有房屋交钥匙后由甲方负责拆除,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出现意外事故由甲方负责。
九、付款方式:
乙方交房后甲方分批次分期付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园区备案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年 月 日 时 分
交钥匙顺序号: 号(小组签字):
甲方:韩岗镇司垓小学
乙方:
甲方因学校操场西扩,学校操场建设完成后将教育教学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需将教学楼西面50米内范围内坟墓全部迁移。为保证坟墓迁移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为坟墓埋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
二、乙方有坐落于新操场内的,坟墓 一 座,墓葬形式为 单坟双穴棺木 ,现自行迁移。
三、补偿费用: 1600 元(人民币),其中墓穴迁移补偿 1000 元、自行迁移墓穴劳务补偿600 元。
四、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墓穴迁移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五、坟墓迁移时间: 20xx年11月17日 。
六、乙方在约定坟墓迁移时间之后三日内未迁移坟墓的,甲方将按照无主坟处理,对坟体及骨骸做原地深埋;补偿费用不予支付。
七、甲方只针对本协议中乙方一人进行补偿,其它与埋葬人有关人员甲方不予补偿。由本协议中乙方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并按压指印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属于乙方所有的位于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与乙方达成征收 土地意向,面积约 亩,准确数据以上报征地时的勘测定界数据为准。
二、征地未上报前,甲方不支付土地补偿费,乙方继续负责拟征收土地上的耕种,甲方需要上报土地征收时,以上报征地范围的勘测定界面积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 标准计算,由县统一征地机构直接拨付。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公告时清点完毕,征地上报时按确认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清单一次性补偿,后种作物不再补偿。
三、本次征地意向的范围、权属已经双方确认,涉及的被征地农户由乙方负责告之。征地上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实施征地相关程序。
四、在上报征地时由县统一征地机构与乙方签订正式征地协议,并按照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统一征地机构根据实际批准征收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
五、征地方案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NO。000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乙双方****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格式
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当事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四川省三台县
事由:当事人(甲方)于20xx年5月份雇请当事人乙方余以义在建筑工地做倒水泥的散工。当事人余以义在当月12日傍晚6时30分做完工作收拾工具时,由于收拾工具卷扬机的捡线的操作失误,被卷扬机从二楼拉跌到楼下,造成手和身体受伤,后被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医院 天的治疗,现当事人(乙方)及其家属强烈要求甲方补偿其人身损害赔偿,离职回家治病,现经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当事人余以义及其家属自愿要求辞职回家治疗。
二、甲方当事人一次性补偿乙方当事人余以义的人身损害赔偿费、护理费、回家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8000元(人民币捌仟圆正)。
三、乙方当事人在20xx年5月21日前的医疗费62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4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0元、CT检查费2291.7元,共9342.7元,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再属于甲方的员工,今后发生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双方永不追究。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生效。
甲方: 乙方:
在场家属:
二O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当事人:
当事人:
事由:当事人(甲方)于20xx年5月份雇请当事人乙方余以义在建筑工地做倒水泥的散工。当事人余以义在当月12日傍晚6时30分做完工作收拾工具时,由于收拾工具卷扬机的捡线的操作失误,被卷扬机从二楼拉跌到楼下,造成手和身体受伤,后被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医院天的治疗,现当事人(乙方)及其家属强烈要求甲方补偿其人身损害赔偿,离职回家治病,现经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当事人余以义及其家属自愿要求辞职回家治疗。
二、甲方当事人一次性补偿乙方当事人余以义的人身损害赔偿费、护理费、回家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8000元(人民币捌仟圆正)。
三、乙方当事人在20xx年5月21日前的医疗费62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4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0元、CT检查费2291。7元,共9342.7元,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再属于甲方的员工,今后发生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双方永不追究。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生效。
甲方:
乙方:
在场家属:
二OXX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总则
规范本次迁坟行为、保护坟主利益、结合村委会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治安环境、统一步骤,圆满完成迁坟任务。
第二条:本协议发生地点
1、被迁坟地址:龙津州前吴村祖山。东至莲花湖水边,南至城岗祖山,西至岭背松林,北至钟山口水库。中心直径:南北600米,东西1200米。
2、新墓地安置地址:曲江镇蒋巷村委会镇政府安置的'吴村新墓地、具体范围以镇政府指定为限。
3、协议订立地点:红门村委会、吴氏宗祠。
第三条:迁坟时间
1、起始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时起至下午18.30分止。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准私自进入甲方新、老坟地。
4、如因政府有新精神需延期动迁或确属天气下雨大风等恶劣气候影响,不能正常工作,时间可协商往后推移。
第四条:工作规范
1、凡棺木完好、并经坟主同意整体迁置者,必须整体搬迁。
2、棺木损坏、不能整体搬迁者,坟主均得以缸、罐盛装,不准将亡者骸骨以它皿器物包裹草率了事。
3、甲、乙双方均需各自做好卫生防护、劳动保护工作。
4、凡前吴村新坟方位朝向:男性:偏向西南15度。女性:正南、前无明显树木视觉障碍。
5、吴氏祖山不能遗留任何先祖遗骨。
6、凡亡者颅骨必须完整的放置缸、罐顶部,体骨置于中下部,不准截留遗骨于浮土之内,并做好具体包裹、防腐工作。
7、新坟坑体积长: 宽: 深: 高:
8、挖掘墓棺,必须从墓土上部开始。棺木确系不能完整搬迁者,必须先移走棺盖,再取骨骸。
9、凡墓中所有陪葬皿物,一律归甲方坟主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隐瞒或偷盗占有。
10、凡破裂的瓦罐或搬运途中发生的盛皿破裂,必须置换完整的瓦缸、罐重新盛好方能置入新墓。
11、新墓行距、排距必须整齐一致,不准偏斜。
12、新坟拢土完毕、必须立即竖立新碑以为标记。
13、以上一切劳务均由乙方完成。
第五条:款项 1、以新墓地一坟一主为原则计算坟数,计量单位‘座’。
2、经坟主同意以棺木迁移者,其一座修葺完毕价为: 元/座。
3、以缸罐盛骨者,其一座修葺完毕价为: 元/座。
4、原己有以骨灰盒安葬者,其搬迁价为: 元/座。
5、有甲方坟主提出使亡者数人合葬一坟冢者,其搬迁价为: 元/座
6、以上价格包含缸、罐、盖、骨灰盒盛皿(由乙方出资购置)。
第六条:付款方式
1、现金结算。
2、全部迁坟工作结束,经甲方验收合符协议条款后结算清楚,三天内由丙方负责并监督付清全部劳资费用。
3、乙方领取协议款项的同时,必须出具领取款项收据。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召集坟主,引导、辨认墓主。
2、如乙方未能按协议精神投入工作,甲方有权临时中止乙方当前工作。
3、检查墓主棺木情况,登记造册纪录墓主碑记文载。
4、现场保管远代墓主陪葬皿物。
5、协调坟主与乙方配合工作关系。
6、全程监督现场运作,处理一切突发事件。
7、如乙方不能按协议正常履行搬迁工作,甲方有权在12小时内单方中止本协议,并立即另请它人。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认识、履行以上协议条款。
2、乙方可选择自老坟地至新墓地搬运路线。
3、一切挖掘、搬运工具由乙方自带。
4、乙方自备餐饮,调节工序按排。
5、乙方自备安全防护物质,培训指导参与搬迁工作人员知识。
6、负责将己定性的棺木或骨殖盛皿完好无损地搬迁至新的墓地,如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瓦缸罐碰裂,由乙方置换完整的新盛皿。
7、凡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不含与甲方工作人员)。
8、因本条第七款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负责赔偿。
9、乙方不得中途停顿迁坟工作,
10、凡本协议工作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负责医疗赔偿。与甲方毫无干系。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迁坟政策的落实。制订搬迁程序。组织、宣传、按排其体工作。
2、负责本次迁坟赔偿款项的及时落实。
3、负责平息因迁坟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调停各方关系。
4、监督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5、如发现有故意阻扰迁坟工作,挑起事端,引发群体冲突,制造不稳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者。丙方有权扭送其人至公安河西分局归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犯以上条约,则赔偿乙方当日参与搬迁工作人员每人工资30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规范中的某项操作,则扣除本规范相应的金额款项,并处于本项目三倍的罚款。
3、如乙方在搬迁过程中因与它人发生纠纷而拖延甲方的时间,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当日甲方工作人员每人30元,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搬迁费,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甲方与乙方的本次协议。
4、乙方如有偷盗坟墓陪葬物者,一经发现,乙方应按陪葬物价值十倍罚赔给甲方。
5、乙方如中途退出合约,24小时内不能履行本协议。乙方自愿赔偿甲方损失肆万捌仟元整。
6、丙方因玩忽职守,不务实事,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无所作为。甲、乙双方有权取消丙方资格,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论处。
7、丙方承担甲乙双方因迁坟酿起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代理人或村委会授权人签字并按指印,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迁坟工作完毕、完成结算后,本协议自然中止失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