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王明刚

  治安调解协议书的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称为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治安调解是有范围的,并不是所有的治安案件都适用治安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来确定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的范围;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治安案件,不能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首部应当写明主持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调解地点及双方当事人、调解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主持人一般为派出所民警二人或以上;调解地点一般为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双方当事人中,被侵害人在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但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违法嫌疑人亲自参加的前提下,邀请其他人一起参加治安调解的,应予准许;见证人可以是当事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熟悉且信赖的人员,但不能是双方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本派出所的协、辅警等工作人员。

  正文主要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调解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及达成的协议内容。主要事实应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在主要事实的结尾处应注明,此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的,而不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进行的,注明这段内容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依法告知,也是对调解主持民警自身的保护,绝不能省略。

  在协议内容部分,建议一般以下述三条为模板:第一条是精神方面,由违法嫌疑人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条是物质方面,违法嫌疑人自愿对被侵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补偿)的名目、数额、履行方式及期限,被侵害人对此予以认可;第三条是违约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找对方生事,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笔者认为,上述三条言简意赅,可操作性强,且不易被人抓住把柄、断章取义。

  尾部主要包括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调解主持人、见证人的署名,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调解协议书的留存方式和制作日期。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署名一栏中,不仅包括签名(盖章),也包括当事人对本次调解的意见,建议统一书写为:本人同意接受上述调解,XXX[签名(盖章)];见证人署名一栏建议统一书写为:调解过程中本人一直在场见证,XXX(签名)。协议书制作日期一般在受案后3个工作日以内;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在鉴定意见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以内;第二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日期应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