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聘用人员)
为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我县《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我县经批准开发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使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 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书。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批准的'公益性聘用岗位安置乙方工作,也可将乙方安排在本单位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工作,聘用期为一年,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 岗位工作。 工作地点位于 。
三、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乙方工资待遇,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若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可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聘用关系。
七、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无缺旷、迟到和早退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属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若有事不能到岗须向甲方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九、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超过、下班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的,计为迟到或早退一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以上的,本人需作书面检查,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用人单位可以解聘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协议。
十、乙方应忠于职守、履行工作职责,因乙方本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乙方无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甲方可以解聘或不再续签聘用协议。
十一、甲乙双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解除聘用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解除聘用协议的通知,并将解除协议通知报一份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协议期满,甲乙双方若需要继续合作,需在协议到期前一月续签聘用协议,并对协议期内聘用人员履行聘用协议的情况 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和续签聘用协议报一份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聘用协议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