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协调与合作、诚信友好的原则,就项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战略性共识并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本着对项目的人脉及项目充分了解,为乙方提供真实的信息,协助乙方对
项目的合同签订磋商给予协调配合把关。
2、甲方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保证协调成功
与乙方签订项目的施工合同。
3、甲方负责跟进此项目签约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磋商及后续工程进度款的成功回收事宜,以充分保障乙方的利益。
二、项目劳务费支付
在甲方帮助乙方取得项目工程施工承包权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促成该项目成功的劳务费
元。
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未出现放弃承接此项目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本项目再接受任何的第三方服务进行协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2、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就此项目给予另外的施工队伍磋商或存在阻碍乙方成功承接此项目的情形,视甲方违约。
3、负责跟进此项目签约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磋商及后续工程进度款的成功回收事宜,以充分保障乙方的利益。若甲方接受此项目劳务费后,怠于跟进并配合乙方追讨项目工程款,视为甲方违约。
出现甲方违约的情形,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元,同时全额支付乙方为准备承接此项目所支出的费用及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甲方的项目劳务费。
四、保密
在本次服务项目中,甲、乙双方对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永久保密义务,除非出现法定必须披露的情形,否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视为违约。
五、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签订地为(市镇/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处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乙双方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_______等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与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改善提升三峡石相关产品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及开发序列等,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四、合作内容
1、双方合作具备排他性。
2、乙方为甲方提供生产及技术服务。乙方的所有产品均以优惠合作价向甲方提供,由甲方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3、甲方为乙方企业发展、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指导、支援等智力支持。
五、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六、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有要求对方如约提供服务的`权利。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质询的权利。
(3)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4)甲方有对乙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损失予以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2、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有按本协议如期履行的义务。
(2)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相关智力支持的义务。
(3)甲方有按计划推进和完成由甲方承担的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任务的义务。
(4)甲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乙方开拓业务和建构销售通路提供条件。
(5)乙方有回复甲方质询的义务。
(6)乙方有对产品质量严格管理的义务,不得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
(7)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
(8)对于来自甲方策划、设计之产品,乙方应给予包括打样、生产等无条件的积极支持。
七、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八、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所有产品、技术、设计等相关事宜,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九、其他
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_______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建立长期的、稳定的、紧密型的合作伙伴关系,经认真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战略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相互明确对方为战略合作伙伴,且双方的合作具有排他性。
2、甲方将在不违背其商业规则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
3、乙方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为甲方提供。
4、甲乙双方应尽可能支持对方发展、宣传对方形象、维护对方声誉、拓展合作领域。
第二条 战略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将建立紧密与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管理层之间将进行不定期会晤和沟通。
2、在此战略合作框架之下,具体的合作事宜应该以独立合同的方式确立明确的目标、责任、计划。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归入某一项合同,则需另外协商费用承担的方式。
第三条保密义务
1、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一切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一方违背本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约束,一直有效。
第四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3、不可抗力,如遇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情况,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决定协议的暂缓或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一经签署,甲乙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任何不履行本协议或该履约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一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的任一缔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必要时,相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可要求解除本协议,但该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应书面通知相对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与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发送。以传真、电报、电传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寄送的,签收日为送达日。
2、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列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均由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联系方式改变的应在 日内书面告知对方。
第八条 其他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公司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2、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3、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5、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经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投资理财领域的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结成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双方的合作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互
惠互利、平等诚信”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理财服务
1、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建立理财平台,共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乙方聘请甲方为投资理财顾问。
2、双方理财合作的主要形式为:乙方向甲方的客户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运用;乙方发行信托计划,可聘请甲方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顾问,乙方参考甲方的建议投资运用信托资金。
3、双方共同研发理财产品,拓展理财领域,协商确定理财方案和选择投资顾问,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
第四条 投资基金
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可合作开展私募股权信托投资和房地产信托投资,以及共同发起设立包括私募股权基金(PE)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在内的各类投资基金。
第五条 信托产品业务合作
甲方可接受乙方委托,向客户介绍乙方发行的信托产品,并提供咨询和顾问等服务。
第六条 金融产品研发
1、甲乙双方应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加强合作,结合各自的业务优势,共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为双方的重要客户提供资产重组、财务管理、债券发行、企业改制、年金信托、股权信托等方面的咨询和方案设计等金融服务。
第七条 资产管理
1、乙方将信托工具运用在资产处置和优化、融资租赁方面时,有权选择甲方作为合作伙伴。
2、甲方利用自己的研发团队,为乙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产品设计及创新服务。
第八条 网络、客户、技术等资源的共享
1、甲乙双方同意加强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等方向的交流与合作。
2、甲乙双方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双方客户资源共享。包括: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相互推荐优质项目及客户,甲方积极向乙方推荐具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优质机构客户,配合乙方拓展信托业务;甲方将根据乙方风险管理要求,提供金融投资组合的个性化理财产品。
(三)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费用
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己方在合作中提供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服务支付费用,但要求的费用不应高于同等条件下对其他客户收取的费用,具体以双方代表所签订的确认书和其他协议为准。
甲方单位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十条 定期沟通与交流
1、为加强双方合作的力度和深度,并共同研究、开发新的业务合作渠道和品种,乙方委托甲方进行金融信托业务的创新研究与拓展。
2、甲乙双方可定期举行例会对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和产品开发进行交流沟通,以增进相互了解,提高合作效率。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客户资料都属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中如与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按规定修订本协议。
(四)附则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不具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进行全面业务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双方业务部门在具体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具体业务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合作的范围亦不局限与协议内容,可随双方业务发展作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到期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期一年。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