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书合集五篇

李盛

  甲方:______年龄:______姓名: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乙方:______年龄:______姓名: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___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3、乙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___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___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___元)。

  6、甲、乙双方位于___区___花园___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5

  当事人:XXX,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家住重庆市忠县白石镇打泉村十一组26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08268652 (以下简称男方)

  当事人:XXX,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家住江陵县沙岗镇吴兴渊6组。身份证号码:42242119750518582X (以下简称女方)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查上列男、女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婚姻登记,婚后因性格或感情不和等原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申请要求离婚;据此,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入申请并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自愿签订如下离婚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双方婚生子:王巧云,女,现年16岁,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分割。

  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分割如下:位于白石镇打泉村11组26号附1号一栋老宅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男、女双方离婚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不知道而署名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对此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六条:男、女双方自依法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即为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她)方的婚姻自由和无故打扰他(她)方的正常生活,否则,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表示,自签订之日起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更不得在财产分割中故意隐瞒、藏匿、抽逃、转移家庭共同财产,若出现上述行为,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男、女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事项:无。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婚姻登记机关和本所存档备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主持调解单位:忠县白石镇法律服务所

  调 解 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