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雨
法定代表人:张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乙方:李玉
法定代表人: 李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长期共赢,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
基础上,就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经营的范围:在甲方设计规划的区域内经营:中西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化疗仪器、保健品、计划生育用品、中药配方、包装食品 日用百货 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甲方就双方合作经营向乙方提供约定位置 市 街(路) 号,
面积为 的场所给乙方。
三、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伍年。
四、双方合作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的方式进行:
第一年定额分成金为: ¥
第二年定额分成金为: ¥
第三年定额分成金为: ¥
第四年定额分成金为: ¥
第五年定额分成金为: ¥
五、合作分成金的交付
1、交付方式为:
2、交付时间为:每 年 月 日,并在其后1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金,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再退还。
六、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保证乙方在甲方所设计规划的场地内正常经营,提供安全可靠的销售环境的义务;
(2)、甲方有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经营的义务;
(3)、甲方有根据双方经营约定所得自行在当地纳税的义务;
(4)、甲方负责商场整体及本合同经营场地的消防、保安,保证乙方公司的人员、财产安全。
甲方有义务负责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员工下班离店后,如乙方商品及其包装出现污染、短少、损坏、毁灭、火灾的情况,经相关国家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是由于甲方安全保卫措施不当所造成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商品购进、运输、验收、保管、销售、退货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有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提高的义务;
(3)、乙方保证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积极配合甲方运营管理的义务;
(5)、乙方负责合作经营场所的内部装修,货柜、货架及相关经营用品的购进、维护;
(6)、乙方负责承担合作范围内经营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营业费用,其中水费、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及当地收费标准每季度与甲方结算。
(7)合作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同时乙方具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如在合作期间,因乙方的经营引起的质量投诉、消费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妥善解决。
七、双方的权利: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同种商品价格的统一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入库商品质量进行核查;
2、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绝对的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
(2)、乙方对合作经营的商品具有绝对采购权、定价权;
(3)、乙方具有对员工的绝对管理权;
(4)、乙方具有根据自己整个连锁形象对店面、柜台进行装修的权利;
八、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对合作区进行调整时,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对布局规划做出调整,如调整后合作区面积发生变更,则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重新计算;
2、乙方向甲方交纳:¥3000.00(大写:叁仟元整)保证金,合作期满乙方按时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应全额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抵扣分成金。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际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结算;
3、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继续合作及重新签订协议。
十、违约责任:
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场地的,或因合作场地存在产权纠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装修、搬迁、经营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期交付合作分成金的,为乙方违约。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标注双方约定合作经营区域面积、位置及相邻区域关系的平面图和甲方的经营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时,双方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作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可在协议期满后续签协议;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章):
经手人(签章):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为投资经营超市商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经营项目:沂水县综合超市商场。
二、合作经营的场所:位于沂水县城,以甲方所选定的实际经营场所为准,
三、合作经营的期限:合作经营期限先暂定为年,自x年x月x日始起至x年x月x日止。实际履行的合作期限以甲方的实际经营期限为准。
四、双方的投资比例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的投资总额估算为:万元,由甲方对该项目投资60%的经营资金:万元,其中由甲方从自己所占60%股份中给予乙方不超过总投资10%的投资股份,同时由乙方对甲方按不超过总投资10%的标准投入经营资金:万元。
2、乙方根据甲方商场的的开办进度及甲方通知将前述所需资金交给甲方,则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已实际到位。甲方收到乙方投资款后,应出具相应收款凭证,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将乙方投资资金滥用或挪用。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开展投资建设,尽快组织生产经营,并负责对外签署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协助甲方考察寻找经营场所,帮助甲方尽快投资经营。
3、甲方投资生产后,在乙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甲方从自己所占60%股份中给予乙方不超过总投资10%的经营股份,并聘任乙方担任甲方商场的经营经理。
4、甲方商场经营投产后,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甲方负责,接受甲方的领导。若经营亏损则由乙方承担与投资比例相一致的不超过10%的经营责任。
六、利润分配:
甲方根据乙方不超过10%的经营股份,按年度与乙方结算乙方利润分配额,并按甲方商场月销售额(烟草及利润额低于5%的商品的销售额除外)的千分之一享受经理报酬和待遇。
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