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协议书三篇

莉落

电子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宗旨,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乙方通过电子定舱的形式向甲方定舱,委托甲方承运国际集装箱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电子定舱协议:

  1.电子定舱作为edi电子数据交换的报文形式之一,双方均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及_________市有关电子数据交换(edi)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当甲方接收到的报文经确认该项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同时将这项信息从系统中删除。

  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3.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发送人和接收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电子协议书 篇2

  数字证书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bjca)作为权威、公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bjca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bjca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bjca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bjca授权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bjca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bjca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bjca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 使用

  1.bjca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bjca不承担责任。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慎将数字证书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5.bj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bj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经确认确属bjca责任,bjc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第三条 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bjca授权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bjca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随着技术的进步,bj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如果遇到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到证书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bjca在接到注册机构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bjca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1.bjca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bjca会通过网站http://www.bjca.org.cn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吊销证书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建议用户经常浏览bjca网站,详细阅读《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各项规定。

  4.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电子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