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设备为2006年6月出产的辽宁抚顺QUV50A型(产品编号:1460)履带式强夯机壹台,经双方约定价格为人民币 。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的定金,其余转让款人民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三条 设备交付时间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所转让机器设备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甲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设备现况已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
4.甲方为设备在转让乙方前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对甲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3.乙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义务;
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五条 移交验收
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移交手续,移交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视为甲方已将设备移交乙方。
第六条 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设备定金人民币 后,未依期交付转让设备,按每天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不交付转让设备,视甲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3.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定金人民
币,按每天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10天,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4.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按甲方移交前状态归还甲方,如有损毁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乙方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回。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