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三篇

莉落

调解协议书 篇1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 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长一次性赔偿费用 元整。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相关此事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见证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日

  乙方:(签字) 年 月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日

调解协议书 篇3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标题、首部、正文和尾部。标题、首部和尾部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容易掌握。较难的是协议书的正文部分,就是对当事人纠纷的简要介绍及达成的协议内容的表述。正文要求简练,对纠纷的经过需用与有限的文字表达清晰、完整,达成的协议内容更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要写好协议书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质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笔者认为需做到“四要”。

  一、要素要具备

  叙述当事人的纠纷情况,相当于写一篇简短的记叙文,其要素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五要素。有些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明确,但也有些常见的邻里、家庭纠纷等大多是长期积累的,引起纠纷的事件发生时间不会很明确,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大致时间进行叙述,而地点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即可明了,不需再作介绍。事情的起因、经过是纠纷情况表述中的难点,既不能遗漏关键细节,又要注意用词的灵活性,若不注意叙述的方式,有可能当事人一方因用语原因不愿意签字,导致前功尽弃。所以,在写这一部分时,既要讲求原则,又要注意用语的尺度。从调解的角度讲,纠纷发生的结果一般是指双方不能和解,申请到调委会进行调解或调委会发现后主动要求调解,当事人接收调解。

  二、逻辑要清晰

  逻辑要清晰,就是把事情发生的每一步环环相扣的交待清楚,每层意思连贯,不能跳跃几层意思进行叙述。若逻辑不清,则给人一种突兀感,如“住在楼上的申请人张某×月×日出门时忘了关自家水龙头,溢出的水将楼下申请人李某的天花板弄湿,电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损失。经了解… …”我们可以对这段叙述提出如下疑问:1、李某是否对造成的损失提出了赔偿要求?如果没有,不会产生纠纷。2、如果李某有赔偿要求,张某按其要求进行了赔偿,也不会产生纠纷。3、如果发生纠纷后他们自行解决或调委会没有主动进行调解,又何谈经调解达成协议?因此这段叙述不妨改为:“被申请人张某×月×日出门时忘记关自家水龙头,溢出的水将楼下申请人的李某的天花板弄湿,以致电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各种损失共××元,被申请人认为不合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

  三、用语要准确、规范

  协议书内容要求简短、精炼,对其用语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几行字的叙述中有多处术语错误或多个错别字,这份协议书的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一是要术语准确。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准确的使用术语既可以节省笔墨,又可以避免误解,若术语运用不准确,不仅词不达意,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如“抚养”和“扶养”、“补偿”和“赔偿”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用混了可能引起误解;“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含义更是相差甚远,用混了则可能引起新的纠纷。

  二是要拒绝方言、俗语。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不管放到哪里,都要让人看懂字词、明白意思,所以要使用普通话,不能使用方言、俗语,如“不搭界”(无关系)、“价钱太大”(价钱高)等方言,让他人读起来摸不到头脑。

  三要杜绝错字、别字。在协议书中要杜绝错别字,是制作协议书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把“采光”写成“彩光”,“赡养”写成“瞻养”,“道歉”写成“道欠”等。

  所以制作完成后当事人签字前,调解员要认真通读协议书草稿,看看是否存在以上及其他不应出现的问题,若有错误要及时改正,真正达到通过制作协议书解决纠纷的目的。

  四、操作性要强

  协议书既要内容合法,又要逻辑严密,同时,还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内容合法是协议书的关键,内容不合法,逻辑不可能严谨,该协议也不可能有效。操作性强要求文字准确、解释唯一,现实中可操作,如“被申请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通过本调委会支付给申请人1000元,作为对申请人损失的补偿”。明确了给付的双方、标的及其性质、时间等必要要素,如果缺少其中某一要素,则可能引起新的纠纷,若写成“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1000元,作为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如遇到不守信用的被申请人,有可能钻支付时间表述不明确的空子无限期拖延支付,从而引起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