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X景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XXX之父。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受害人XXX在XX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X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XX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X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乙方:
时间:
甲方:*******厂
乙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就乙方左手无名指(?具体是哪根手指,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受伤之赔偿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方自愿向乙方赔偿人民币元(大写:)。该款项于协议签订当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者不以现金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也可以,如果是银行转账,在这里写一下: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账号:,开户行: )
二、上述款项系甲、乙双方达成的赔偿总额,该总额已经包含但不限于:(1)工伤赔偿类案件所涉及到的医药费、康复性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法律、条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可能应予赔偿的全部项目;(2)雇主责任类案件或人身损害类案件所涉及到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可能应予赔偿的全部项目。
三、甲、乙双方对赔偿项目、数额及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乙方是在充分认识自身手指伤情、活动受限程度并充分了解相关赔偿规定后,自愿与甲方达成本赔偿协议;协议达成过程中,不存在误解、欺诈或胁迫等影响乙方判断之任何情形。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并不得重新就上述赔偿事宜或本协议另行提出任何主张。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张友根
20xx年4月15日甲方委托乙方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外发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面辅料给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加工成成衣,由于乙方在没有经甲方负责人就加工单价为27元/件价格同意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将此合同签署。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减少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于《委托加工合同》的问题:
由于乙方在未经甲方就单价价格同意额情况下,与东莞市虎门正东制衣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乙方承担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为27000元的全部加工费。
短裤数量1000件,加工单价为27元/件。加工费总金额27000元
第二条 关于短裤面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面料用错,乙方承担面料费11040元
第三条 关于短裤辅料问题:
由于乙方失误造成短裤加工辅料拉链全部报废,乙方承担辅料拉链费共计共计2560元。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 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20xx年 X月X 日7时50分,甲方驾驶京 8号波罗轿车由 岭去 ,行至 县 公路101KM+70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 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 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伍万元医疗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NO.000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乙双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壹拾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伍万元人民币。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伍万元收条,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壹拾壹万元的收条,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甲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不实部分。在乙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