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书三篇

张东东

收养协议书 篇1

  送 养 人:

  收 养 人:

  兹因送 养 人 欲将其子 送养他人,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现达成如下送养收养民间协议:

  一、两收养人目前均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收养条件和能力.

  二、 被收养人: ,男,系送养人 之子, 年农历 月日出生,母亲已去逝.

  三、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

  1、送养人 送养儿子的原因: 的母亲已故,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又体弱多病,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 ,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作为孩子生父的他只好将此孩子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 将 被送养人 送养后;收养人 、收养被送养人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 、 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 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非因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①从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非因极为特殊事由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养人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必须如实相告。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收养人发现被送养人在一个月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体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的孩子; ③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偷偷带走孩子或在孩子长大后教唆收回孩子等情况,一经查实,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另外,如果在已经有“事实收养”的前提下存在这类情况,如法律有规定,收养人有权追究送养人的刑事责任; ④如果收养人随意退回孩子,则送养人有权向收养人要求补偿在送养孩子期间的所产生相关费用支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4、收养人考虑送养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愿拿出人民币壹万元正(小写:10000元)给送养人。

  5、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送养人、收养人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送养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收养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证明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 篇2

  收养人:王×丽,女,山西×县人,现年37岁,××仪表厂工人,现住××市××街×号。

  我要求领养张×娃为养子。

  我一定将他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

  送养人:吴×华,现住××市长治路×号;

  送养人:张×军,现住××市×路×号。

  被送养人:张×娃,男,3岁。

  送养理由:张×娃出生半年以后,我夫妇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已于x年×月×日判决离婚。张×娃由吴×华抚养,现因吴×华体弱多病,无力抚育张×娃,因此将其送与王×丽抚养、教育。

  送养人:吴×华(盖章)

  张×军(盖章)

  收养人:王×丽(盖章)

  x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 篇3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