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冠名基金协议书

李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支持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在甲方设立中学发展基金,用于开展奖教助学等教育公益慈善活动。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甲方只接受社会公益捐款,不接受财政性资金捐款。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由国家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 甲方在官网设立冠名基金窗口,实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根据乙方需要定期提供捐赠人员及资金明细信息,接受基金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3. 负责冠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核查。

  4. 负责冠名基金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出借、转移乙方资金,如果违反甲方负法律责任。

  5. 负责复核乙方资金支付申请,复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提交银行支付,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超出范围甲方有权拒付。

  2.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报批使用资金,不按程序要求使用资金,甲方有权拒付。

  3. 乙方只能以自己的冠名基金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募集资金,如组织公开募捐,需提前将公开募捐方案报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募捐或开展活动,如有违反乙方负法律责任。

  4. 乙方负责对冠名基金捐赠单位捐赠资金来源和受捐单位及个人资格进行审核,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5. 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按照捐赠意愿拨付本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1. 乙方须指定人员对冠名基金进行管理。

  2. 冠名基金不刻印章,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活动。

  3.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乙方当年捐赠的资金,原则上,下一年度使用不得低于70%。

  4.甲方账号信息:账号:,开户行:,收款单位:基金会

  第四条冠名基金的使用

  1. 冠名基金用于支持乙方事业发展,包括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含退休)和学生以及组织探望特困、受灾教师、学生,资助教师团队建设以及教师培训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 乙方提出符合甲方宗旨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申请报告,需载明捐赠对象姓名、金额、资助原因,提供受资助方接收人银行账号及户名。

  3. 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4. 甲方秘书处填写统一格式的冠名基金拨付审批表,复核是否符合甲方宗旨,核实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付该项请求,然后按甲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基金解散与清算

  1. 乙方于首笔善款捐赠资金存入甲方账户后正式设立,冠名基金存款低元时自动终止。

  2. 冠名基金若月没有资金进出,甲方函告后,乙方内仍不回复的,视为乙方放弃基金,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可将冠名基金剩余资产用于甲方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直接将冠名基金注销,并将清算后剩余善款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具体为:

  (1) 乙方向甲方提交终止冠名基金书面申请的;

  (2) 以冠名基金名义擅自在社会上开展慈善公募活动或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形的。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基金会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