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女方: 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双方于2010年3月16日在吉林省长春是绿园区 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方 与女方 自愿离婚。
二、 子女监护、抚养及探视:
1. 双方于2007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王诗淇,离婚后女儿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
2. 女儿的托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双方共同承担。
3. 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孩子每星期的周一、周三、周五由女方抚养,周二、周四、周六由男方抚养。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和三个周日孩子归女方负责,第二个周日与第四个周日由男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4. 孩子上小学,双方各负责一周,第一个星期又女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寒假暑假双方各负责一星期,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5. 孩子上中学,双方各负责一周,第一个星期又女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寒假暑假双方各负责一星期,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6. 孩子上高中,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7. 双方如有一方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没结婚的那一方所有。男方先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每月1-5日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8. 女方先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于每月1-5日付500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9. 在抚养孩子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寒暑假生活期间,如带孩子外出,必须告知对方具体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交接孩子的时间不及时,需提前打电话告知对方,违者交付对方300远人民币。并失去照顾孩子一周的权利。
10. 每年的农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轮流与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开始。倘与双方方共度之该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七天重迭,则双方方同意顺延并补足该重迭日数。
11. 为求确实依上述约定探视子女,保护子女之最佳利益,双方同意必须将其实际住所、工作场所之地址及联络电话告知对方,倘有变动时亦同。
12. 除上述约定探视方法外,双方方得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孩子交往,惟不得影响对方、孩子之生活、工作、就学。
三、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 债务的处理:
男方于01月01日欠女方娘家2000元由男方自行承担。
五、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 经济帮助及精神补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如女方先结婚,每月付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七、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八、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本协议书于男女双方及证人签章并协同至民政机关办理登记后,始正式生效,此后任何人不得借故打扰他方生活。
十一、 试离婚规定:
①. 两人试离婚期间,双方生活在一起,互补干涉对方生活,互不说话,互不查阅对方电话,不接对方电话,两人之间形同陌路。
②. 洗衣做饭各自照顾自己,上午8点到12点为女方上网的时间,其余时间归男方。到点自动让出。
③. 打扫屋子每人负责一天。孩子的衣物由当前监护人清洗,不得拖延。接管时孩子不能穿前一天的衣物,如发现则付被接管人洗衣费50元。
此协议于 年 月 日后生效,直至 年 月 日时,如双方依旧坚持离婚,则遵守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携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立协议书人:
男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电话:
女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秋皮皮,男,194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十堰市丰台区东罗园*楼*门**号,身份证件号:110106194104**27**。
王小飞,女,194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件号:110106194512**27**。
秋皮皮和王小飞于1971年1月**日在十堰市丰台区**街道办理的结婚登记。由于结婚证早已丢失且十堰市丰台区档案馆未保存此结婚档案,双方遂于2011年11月**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因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秋皮皮和王小飞自愿离婚。
二、双方于十堰市丰台区东罗园*楼*门**号房屋归女方王小飞所有。
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女方(签名):男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