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屋的分配协议书

张东东

  家庭房屋的分配协议书【1】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长子方):

  丙方(次子方):

  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增进父子间兄弟间及家庭所有成员之间的情感,进一步明确家庭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纷争,现根据家庭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现对家庭房产提出如下协议,以便家庭成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壹号房;另外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母,本协议书以下简称贰号房。

  第二条 本协议所述两处房屋,经甲乙丙三方协议,壹号房由乙方出资____元整做为(对甲方修建)经济补助交付甲方,其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壹号房房屋无继承权。贰号房其所有权由丙方继承,同样乙方对贰号房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条 介于目前两处房产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持有人,均为甲方名字,由于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变更过户,待协议签订后,其有关证件和票据都交给乙丙各人保管。今后条件允许如需要变更或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乙丙各自负担。

  第四条 甲方本着平等、关爱子女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 甲方的两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甲方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利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乙丙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甲方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甲方无偿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乙丙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甲方的房屋。

  第六条 本协议所述两处房屋,原都是甲方所有,而不是乙丙自购商品房,所以此次分割,只有乙丙才享有房产权利,不存在他(她)们所谓共同财产的说法。

  第七条 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乙丙各自所有,甲方不享受经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甲方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第八条 在甲方能自理的情况下,不要求乙丙承担生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迈,乙丙对甲方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与丙方享有房产权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各自对其房屋拥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方各执壹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三份内容完全相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自乙方给付甲方人民币____元整时生效。

  另:为示公证,特邀请叔辈_______、_______二人作为本次协议书签订旁证,为监证人。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长子):

  丙方(次子):

  叔辈旁证:

  监证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时

  签订地点:

  家庭房屋的分配协议书【2】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儿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女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房改房,房屋登记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该房屋系乙丙之父单位分配给甲方夫妻的房改福利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原甲乙丙三方曾有口头协议,由丙方出资两万元整以甲方名义购买后,由甲丙双方共同居住,其所有权归甲方享有。待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丙方继承,与乙方无关。由于丙方长期在外工作,且目前出现了困难,急需钱周转,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征求女婿与儿媳意见后,共同决定改变原口头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乙方出资八万元交付丙方,房屋所有权仍归于甲方;但甲方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继承,丙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无继承权。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赠送等行为)。

  第五条、该房屋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维修、装璜等,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乙丙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

  第六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丙两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此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自乙方给付丙方人民币八万元整时生效。女婿与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 丙方爱人见证: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