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共赢的原则,签定本美发店股份制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应按股份制入股合同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第一条、入股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
第二条、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1 万元,计 7 股。
第三条、股份资产计算:本店共计100股,乙方占 7 股。
第四条、分红:
①每月 1 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及向股东出示讲解营业支出利润表。 ②红利按每月保底利润7140按股份比例分配。实际利润未达到7140由甲方补齐500元,实际利润超过7140元按实际利润分配。
第五条、退股
1、合同签定第一年内不允许退股;
2、合同第二年按当时入股金额减去已分红金额退还剩余股金。
3、合同第三年,可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
4、股东不退股,正常在店内上班,可永久享受正常分红权利。
5、股东没有正常上班,则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分红。
6、股东请假不能上班则停止分红但可保留股份,正常上班后再享受分红权利。
7、除公司管理层外任何股东不得干涉和参于公司管理,否则视为违约,公司有权取消乙方股份。
8、由于乙方不配合公司管理或个人行为不当而影响到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暂停、取消乙方分红的权利,直至影响消除方可恢复。
9、如未满两年、想自行离职。股份自动退还甲方,且乙方不付甲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纯利润:
每月现金业绩(总业绩)-房租(含宿舍)-工资-水电-产品-杂项开支-剩卡(充卡-划卡)-管理费5%(总业绩)=当月纯利润。
第七条、其他:
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及任何公司在本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解除合同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美容店。
③合同未解除,乙方享有按公司规定分红权利。
④卡金在没有划掉前,不列入利润,由公司保管,以维护顾客信用。 ⑤每月甲方需向乙方公示财务数据及按时分红。
第八条、本合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