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成员及入股资金
1、本社成员包括合作社发起人乐光华及高坪村贫困户22户,姓名如下:
2、入股资金:入股资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乐光华现有犇乐牧业有限公司资产及扶贫贷款资金;第二部分为22户贫困户产业扶贫资金(9000元/户,合计198000元)。乐光华占养牛基地股份额度为68%,22户贫困户占养牛基地股份额度为32%.
第三条、成员职责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本合作社扶贫种养基地中肉牛养殖的一切技术性工作及销售工作。
(2)本次从银行扶贫贷款以甲方为借贷主体,贷款总额在180万元以内,所贷款项只能用于合作社养牛工作。
(3)合作社日常劳动力雇佣中应优先考虑有劳动能力的高坪村贫困户。
(4)甲方应配合好丙方做好财务监管工作。
(5)养牛场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环保等各类国家管理规定。
(6)养牛场如因各种原因经营不善导致解散,甲方必须将22户贫困户每户9000元的扶贫资金归还乙方。同时,甲方以养牛场现有固定设施作为22户贫困户每户9000元扶贫资金的抵押物。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必须配合甲方完成合作社的注册等各类手续的办理。
(2)必须配合完成产业扶贫资金的申报、领取和入股工作。
(3)乙方只参与本合作社的分红,无权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4)乙方如有正常劳动能力,可向甲方申请就业。
3、丙方权利及义务
(1)指导配合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合作社。
(2)配合甲方做好合作社贴息贷款工作。
(3)配合甲方做好经营管理工作。
(4)做好合作社的财务监管工作和合作社经营风险管控工作。
(5)监督执行好年度分红工作。
第四条、分红约定
1、分红原则:合作社对入股贫困户的年度分红包括两方面,一是合作社贴息贷款利息率差的利息分红,二是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分红。
2、分红比例:20xx年合作社用于入股贫困户的分红总金额不低于11万元;20xx年合作社用于入股贫困户的分红总金额不低于12万元;20xx年之后如合作社继续经营,每年用于入股贫困户的分红总金额不低于12万元。该分红金由丙方负责监督实施,其中一半由合作社直接分红给入社的22户贫困户,另一半入村集体经济账后用于村扶贫公益岗、小型扶贫公益事业、对贫困户的奖励及其他未入社贫困户的分红等。
3、分红时间:每年分红时间共两次,年度第一次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年度第二次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丙方应先行协调或者追讨。追讨未果,起诉至法院进行追讨。
第六条、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再行协议并做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丙方:
订日期:20xx年06月30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为金溪县陈坊积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