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学协议书范文推荐
篇一: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乙方:深圳市特蕾新教育机构、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甲、乙方的资源优势,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经协商,甲乙双方就联合培养中职层次的毕业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办学专业及开设课程:
幼儿教育中专,学制三年,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职业道德教育、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教学法、幼儿卫生学、琴法、乐理、唱歌、舞蹈、美术、手工制作、听话和说话、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二、教学模式:
学生前一年半时间在甲方所在地上课,按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在校必须完成的课程,其他时间到乙方所在地由乙方安排实习实践。
三、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从2007年5月起至2010年7月止,如需续签双方另行商定。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联合办学的有关手续,做到依法办学。
2、开展招生宣传,承担招生工作,确保学生基本素质达到乙方的基本要求。
3、甲方接收的学生必须是与乙方签订了《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的学生。
4、按双方约定标准代乙方收取学生保证金。
5、负责新生入学注册工作并管理学生学籍。
6、负责学生在甲方学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生活等管理工作。督促学生统一穿着乙方提供的校服。第一学期开学前和第三学期开学初须组织学生体检(体检费用由学生自理),对体检不合格者办理退学手续并通知乙方。
7、督促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普通话考级,并在学生毕业时确保其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8、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甲方负责办理和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在学生入学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面试(面试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与学生签订《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
2、承担学生就读学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第五条),提供给甲方代收保证金的票据凭证。
3、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生活等管理工作及各项(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标准给学生发放生活补助。
4、保证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履行《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承诺。
5、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校服。
五、招生人数、费用收取和支付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2007年秋季招生名额为50至100人,经费结算的学生数以实际在册在读的学生总数为准。
2、双方约定,乙方须按每生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学生在校三年的学费,支付方式见第3、4、5款。甲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学费,则根据欠款数额与延迟天数按每万元每天1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两周内,支付甲方6万元人民币作为首期学费,2007年9月10日,按甲方实际招生人数每生人民币1600元的标准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甲方保证招收到该专业学生人数不低于50人,如未能完成最低招生名额,甲方须根据计划最低数与实际招生人数的差额按每人2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4、乙方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收取保证金每生人民币 1000 元,该保证金在学生毕业取得毕业证时由乙方一次性退还给学生。如学生中途退学,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入学时由甲方代收,用以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学费(冲抵每生1000元)。
5、除以上款项外,乙方还须按以下时间分期向甲方支付学生的剩余学费,支付的金额和时间如下:
(1)第三学期开学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学费给甲方;
(2)第四学期开学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币800元的标准支付学费给甲方;
(3)第六学期结束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币600元的标准支付余下的学费给甲方,甲方方向学生发放毕业证。
六、若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向对方结清有关费用,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法: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由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乙方:深圳市特蕾新教育机构 (公章) 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 (公章)
甲方代表人:杨文堂(签名) 乙方代表人:郭小娜(签名)
篇二:某中心合作办学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发展少儿艺术教育为宗旨,本着合法、公正、 教学项目开展联合办学,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 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工资,并在甲方办学地点设置 报名点。
2、甲方负责具体课程的安排设置,以及提供教学所需的教材器件。
3、甲方负责人负责对合作项目中的教务教学进行全面的督导管理,乙方派出相关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对教务教学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和实施。
4、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市场宣传,甲方负责指导乙方对教学项目进行宣传招生工作。
5、甲方负责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保证教学质量,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6、甲方负责在上课期间妥善保管教学用具及室内设施。
7、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不得开设与乙方所在地已经开设的同样课程,并合理安排时间,尽量与乙方课程安排时间相协调,以方便同一学员可以按时间选择或连续上满双方课程。 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的协商,针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教学场地。
2、乙方应配合甲方指导共同做好教学项目宣传及招生工作。
5、乙方确保甲方在合同期间教学场地,教室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6、乙方拥有“宿州市书画艺术交流中心”和“弘文阁”培训品牌的独家经营权与推广权。
7、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不得开设与甲方签订协议中甲方所开设的相同课程,并并合理安排时间,尽量与甲方课程安排时间相协调,以方便同一学员可以按时间选择或连续上满双方课程。
三、其它事宜
1、学费及教材费由甲方收取,乙方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2、甲乙双方按照实际招生运营情况,以招生提成来分配收益,甲乙双方以 比例进行分配。
3、甲乙双方在共同的举办的活动项目中的宣传费用和运作费用以分配收益同比例来分担。
4、乙方对各个教学项目的整体宣传所产生的费用由以乙方独自承担。
5、甲乙双方所有涉及到合作办学的费用收入和支出需要有明细的财务记录。
6、合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非甲乙双方原因而造成教学的无法正常实施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合作期限为 年,自首次开课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后,
双方满意可续约。
五、甲、乙双方需按此合同所约定的事项遵守执行,否则均为违约,守约方可根据违约方给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向违约方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未尽适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合作办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整合优势教育资源,打造教育精品工程,共同发展贵州省织金县教育事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在织金县创办一所全封闭、寄宿制民办公助学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东方红实验学校
2、学校性质:民办公助股份制学校
3、学校用地
①、学校选址:织金县城郊花红村。
②、征地面积:200亩。
③、征地方式及费用:150亩校园用地由甲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低于60年。50亩教工生活区用地由甲方以零收益出让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承担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费用,乙方以5万/亩的出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低于70年。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管理模式: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办学规模:终端办学规模为学校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拥有教学班140多个,在校学生总人数6000-7000人。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学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甲方负责学校用地的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及承担所需相关费用;甲方应派专人协助学校成立筹建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等事项给予特事特办、优先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解决;甲方应就乙方申办学校的优惠政策和规范相关职能部门执法行为制定相应的红头文件,简化乙方申办学校办理手续的程序,集中窗口办理,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
2、甲方应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乙方自行招聘教师,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县从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教育部门对教师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
甲方应允许乙方在甲方各乡镇择优选聘部分优秀教师来校任教,应允许甲方当地名优高中教师来乙方学校兼课,应允许在全县公办学校范围内聘任优秀教育工作者来校担任行政管理。以上人员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在乙方任教期间工资由乙方发放,但甲方应当连续计算其教龄和工龄,其离开乙方回原学校,继续享受公办教师待遇。
乙方从外地聘请的教师和乙方投资人及其子弟,其户籍、人事关系愿意转入甲方的,甲方应按照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优先办理。
3、甲方应依法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乙方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校长及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全县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县教育局要加强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提升办学水平,教育局在下达教育计划、划定招生范围、拨付教育经费时要
给予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甲方为乙方划定区域招生,并允许乙方跨区域招生。
4、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办学行为。乙方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甲方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乙方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甲方应严禁对乙方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应严禁侵占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
5、甲方应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甲方在五年内不再批建同类民办学校;甲方应指定乙方为全县唯一的举办高考补习班的学校,县内其他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和招收高考补习生。
6、乙方的投资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甲方应根据毕节行署相关文件中的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万元。为支持教育事业,甲方应每年在教育基金中,拨付600万元给乙方,用于高中教师工资补贴。
7、如因政策原因或学校经营不善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转,甲方应按成本价收购学校,并给予乙方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办学权利。
2、乙方应根据项目投资要求落实建设资金,保证在2013年8月底落实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资金。
3、乙方按照《东方红实验学校建设进度要求》进行建设,保证2013年8月前完成第一期建设工程,并于2013年9月正式开始招生办学。
4、乙方不得在建设中途撤资离场;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而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用于商业经营;不得将土地用于出租、抵押贷款或者用于其他担保。
5、乙方要制订《学校章程》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在坚持*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6、乙方学校收费办学按照相关政策,实行收费备案制,甲方允许乙方收费市场化。
7、乙方招聘教职员工要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办理医疗及养老等社会保险。
8、乙方享有招生的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就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投资总额(3000万人民币)5%的违约金。
各方因本协议或其他附属文本等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未尽事宜
本协议签订后,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基本精神,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篇四:合伙办学合同书 (1)
甲方(法定代表人人): 乙方(共同合伙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合伙办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单位名称: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经济性质及管理体质:股份合作、法人负责制。 第三条、经营范围及期限:幼教、早教,十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法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 % % % % 住址: 住址: 住址: 住址: 住址: 住址:
2、乙方:(合伙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2、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
其中: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元人民币,占比例 元人民币,占比例 元人民币,占比例 元人民币,占比例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擅自转移分割。
元。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
第六条、利益分配及财务管理:
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委派专业会记(谁委派),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二条线。 2、利益分配:扣除正常运营费(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等一切开支后利润,再预留10%修善预备金。最后按投资比例年终一次性或分期分配红利。 第七条、退股
入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五年以上乙方不愿继续经营;五年以内按股原值比例退股。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合伙经营时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 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6、协商同意后清算公司资产,退还乙方所占公司股分的百分比。 第八条、解散与清算
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不可抗拒的等其他原因。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结算。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按评估值变现后予以返还。 第九条、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沭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 份,自合伙人签名后生效,合伙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共同合伙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