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关于协议离婚的内容

李盛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基础:关于协议离婚的内容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3)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

  (4)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2、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3)法院应当受理:

  A.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B.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