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合作协议(签约版)

黄飞

  甲方:

  乙方:

  为了繁荣汽车市场,鉴于甲方有能力供应长安铃木品牌汽车系列产品,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建立独立销售展厅,按主机厂对二网展厅形象要求布置展厅、接待台及门头,设立独立销售专员,按甲方制定的营销价格和营销政策经销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产品:

  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家行业目录,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汽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新奥拓;羚羊;雨燕;天语等。

  二、销售区域:

  乙方负责在地区经营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

  三、保证金:

  十万元整。

  1、甲方向乙方提供展示商品车数量3台。

  2、乙方必须向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支付保证金¥ (大写 )

  人民币作为乙方经营甲方商品车的保证金,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保证金不能冲抵车款,如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展示商品车,保证金仍必须满足上述比例要求。

  4、乙方解除本协议需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在双方结清往来财务账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销售政策、价格及销售区域进行销售,如不按照甲方要求而造成厂家对甲方考核处罚,则乙方负全责,并承担甲方受厂家处罚的损失,直接从保证金扣除。

  四、价格政策:

  乙方代销甲方商品车的.价格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营销政策和营销价格执行。

  五、定车方式:

  乙方定购车辆应向甲方提供《定车计划单》,若途中进行更改,甲方据此调配资源。

  六、销售方式:

  1、乙方销售展车:将全部车款付给甲方结算后,甲方确认回款,开具车辆相关票据,移交车辆合格证。

  2、乙方买断商品车:甲方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移交车辆的同时移交车辆合格证和票据。

  3、乙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客户档案明细表》等资料交给甲方。

  4、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车款后,于当月25日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给乙方财务。

  七、结算方式:

  乙方以现金、银行转款、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甲方支付商品车货款,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承担。

  八、商品车提车手续:

  1、乙方提车员提商品车时需向甲方出具《提车证明》并提展示商品车辆时应提供付款承诺函。

  2、车辆交接时,乙方须在甲方出具的《商品车调拨单》或《提车证明》上加盖印章,乙方对所提商品车及其配备的随车工具、资料、备品进行严格检查。

  九、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展示商品车,在未收到乙方所支付的全额车款之前,商品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车辆合格证由甲方保管。

  2、甲方有权调节商品车分配,根据需要调动全部或部份商品车,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杂费。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销售形势变化等,调整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摆放在乙方的展示商品车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展示商品车数量、品种、库存明细、核对账目。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定期盘点和不定期巡检。

  5、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定车计划,以最优化的程序及最快捷的速度向乙方提供商品车。

  6、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车销售价格及有关营销政策,并提供相关的销售咨询服务。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已买断车辆,在未实现销售前(即合格证仍在乙方),如遇厂家价格进行调整,乙方该商品车可通过甲方享有厂家的政策补偿。

  2、乙方所需资源的一切调动费用(含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展车,应在3个月内实现销售,否则,乙方必须将此商品车进行买断或调换,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调换车辆,原展示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完好,否则无论任何情况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所调拔车辆在15天内被调离乙方处,乙方调拔该车辆的费用由需要资源方承担。

  6、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仅用于展销用途,必须定点存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品车挪作他用,不得将商品车摆放到其他地方。否则乙方必须按照该车市场统一价格对此商品车进行买断。

  7、乙方应无偿提供商品车的展销和存放场地(场地的标准由双方按当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并对商品车的维护、安全、资料完整、随车工具等负全部责任。车辆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甲乙双方需每月1日前进行一次库存账目和财务账目核对,如有异议,双方应重新审核。

  9、乙方必需将购车顾客真实信息传真给甲方,否则取消合作。

  10、乙方不得挪用(收到销售货款后不积极与甲方结算,或故意隐瞒和虚报库存)应付给甲方的展示商品车车款。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扣押全部保证金,解除合同。

  十一、协议期限及违约责任:

  1、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期满自动失效。乙方在销售商品车时,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乙方在销售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按厂家质量检验标准严格验收商品车,在仓储和销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甲方车款;如确系商品车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生产厂家协商解决。若有争议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一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名称变更、破产等,须提前通知对方,将尚未销售的商品车退回,结清往来账目。

  十二、其他条款:

  1、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2、本协议任何更正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4、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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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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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号:

  帐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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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