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协议书

刘莉莉

  甲方:陈隆,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世雄,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发项目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发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原益阳市钢管厂综合楼属地空坪2635号土地一宗。

  二、项目名称:新建上档次商务宾馆房产从事宾馆经营业务。

  三、合作方式:甲方以现有土地与乙方以现金投资建房方式进行合作,新建上档次的商务宾馆,甲、乙双方共同对外经营。

  四、相关事项:

  1、乙方在甲方土地上投资新建房产前,必须将该宗土地的登记手续办至甲方名下方可进行,且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对建成后的房产如进行宾馆合伙经营,如单独经营,如进行转让,对双方的经营权责及利益分配需另行订立协议。

  3、双方房产投资建成后,组织宾馆经营时的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总经理由乙方分别担任。

  4、双方在开发和经营中甲方只承认乙方的个人投资,不承认其他个人或公司的投资,双方在以后的招商中应力求配合,以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五、甲乙双方共同开发中,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对外开发债务由乙方承担,开发新建资产如遇国家征收或转让,原土地红线图内的土地补偿归甲方,新建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如遇补偿为包含土地需整体资产评估时,甲方占估价的28%,乙方占72%分配,征收完成后,甲方退还土地过户时在国土部门所交的费用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如需扩大开发,在红线范围外扩大土地,具体方案双方再另行商讨约定进行。

  七、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对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成立后持一份存档。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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