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监理合同协议书三篇

刘莉莉

建筑监理合同协议书三篇

  篇一: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LHPP-2014-03-SBGC-005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设工程费:

  1.5本工程监理阶段(期限)包括:钢结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至工程保修期满)。

  1.6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计量的监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与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

  1.7监理工作内容:

  1.7.1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7.1.1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供电、电讯、供水、排污、供气、环保、环卫、人防、消防、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1.7.1.2组织扩初设计审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1.7.3.4协助委托人对机电、设备的选择,协助签订供货合同(协议);

  1.7.3.5开工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建设保险、施工执照,申报质监和申请开工等各类政府部门手续;

  1.7.2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7.2.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1.7.2.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1.7.2.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1.7.2.4出具工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1.7.2.5按照监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1.7.2.5.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1.7.2.5.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

  1.7.2.5.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

  出书面改进意见;

  1.7.2.5.4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1.7.2.5.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7.2.5.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1.7.2.5.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7.2.5.8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

  1.3.2.5.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2.5.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7.2.6代办竣工手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竣工资料送城市档案馆;

  1.8监理范围:

  1.8.1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8.2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及园建工程、围墙工程。

  2.词语限定

  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 本合同通用条款;

  3.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3 本合同技术条款;

  3.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5 投标文件(如有)、监理费用报价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6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图纸、变更说明等相关文件);

  3.7 委托人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及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总监理工程师

  4.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号:。

  5.监理服务费

  5.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费: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元),该服

  务费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5.2 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约定工程开工且监理人按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诺的全部监理人员进场后3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的预付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钢结构施工工程主体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等额发票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40%,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30%,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5.2.4各期监理服务费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符合各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单据、书面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发票等材料,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10日内支付当期监理服务费。

  5.3基于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已对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监理费用的各种因素、风险、人力资源成本及工程监理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予以完全、充分考虑。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和履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费用,上述监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风险及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而调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基础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费用调整,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条件或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质量予以减少、降低。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7. 定义与解释

  7.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或解释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7.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7.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7.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5 “监理”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和监理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7.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7.1.8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7.1.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1.10 “监理服务费”是指监理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定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

  7.1.11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7.1.12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1.13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7.1.14“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7.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7.2 解释

  7.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7.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互相补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7.2.2.1通用条款;

  7.2.2.2专用条款;

  7.2.2.3 补充条款;

  7.2.2.4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6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8.监理人义务

  8.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8.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科学的、合理的咨询意见。

  8.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保管、使用、

  维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8.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文件等。

  9.委托人义务

  9.1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完成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工程资料。

  9.2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9.3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9.4 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9.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9.4.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0.监理人权利

  10.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0.1.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10.1.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10.1.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0.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0.1.6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符合有关规范的情况下,若经委托人同意且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允许承包人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1.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10.2监理人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均须事先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意见。如未通知委托人或通知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因此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变更方案一旦确定,监理人须立即按已确定的方案执行,不得使工程中断。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

  篇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填写范例专用条款、协议书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首耐秦皇岛技改工程——两万吨镁碳砖生产线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 河北省秦皇岛市祁连山北路11号 ; 3. 工程规模: 年产两万吨镁碳砖生产线,主厂房轴线90m*42m;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2013年10月21日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13年10月18日。 2. 订立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3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首耐秦皇岛技改工程——两万吨镁碳砖生产线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监理。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2.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3.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4.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复核工程造价,签署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

  5.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业主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 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7.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

  篇三: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

  一、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

  本协议书由(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 项目工程第 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址:;

  (4)工程内容:;

  (5)资金来源:;

  (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 。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 。

  三、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个月,施工阶段监理 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个月)。

  四、监理服务费用

  1. 监理服务费总价:(大写)元(¥;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 元;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

  2.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的折算系数: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专用规范;

  (7)监理规范;

  (8)技术规范;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发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金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发包人: (全称)(盖章)监理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日 期: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二、廉政合同书格式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

  廉政合同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的活动。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__________项目 __________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地 址: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 (盖章)

  三、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制,结合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 (业主全称)(下称“甲方”)与 (监理单位全称) (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责任总目标

  1、本项目质量总目标:合格

  2、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文件。

  3、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

  2、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3、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个人承包或分包施工监理任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监理单位就本监理合同段的工程监理质量对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并承担由于监理工作的失职或渎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其经手的监理工程因监理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的质量事故负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