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箱合作协议

李盛

  甲方:

  乙方:

  一、合作模式

  (1)乙方自费出资免费向甲方提供分类环保广告式垃圾箱,供甲方无偿用于安装在 城区、街道、巷子、道路、广场、大型商场、商业中心、医院、学校等地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垃圾收集由甲方负责;

  (2)在本协议履行期内,环保广告式垃圾箱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所涉及的广告权及所产生的相应广告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在环保广告式垃圾箱上的广告经营作为投资回报,并负责在协议期内为甲方提供外观保洁服务和免费维修服务;

  (3)由 带头协调相关部门协议事项。

  二、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5年,自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签并继续与甲方合作。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作期限内,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区域内批准第二家公司安装、更换环保广告式垃圾箱,如甲方违约,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与工商局、建设局、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同意乙方在分类环保广告式垃圾箱上从事相关广告经营事项;

  (3)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环保广告式垃圾箱安装数量、位置,安装时间等事项并协调多方关系,为乙方现场安装提供方便;

  (4)乙方负责安装后广告垃圾外观保洁工作,如有乱涂乱画乱粘等要及时清理;

  (5)甲方保证分类垃圾箱收容器内的垃圾日产日清;

  (6)因自然破损、人力破坏、腐蚀、变形等原因导致环保广告式垃圾箱影响市容市貌,或影响环保式广告垃圾箱正常使用功能,由甲方通知乙方免费维护或更换;

  (7)乙方对环保式广告垃圾箱的安全负责,甲方予以协助,如有人为破坏,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处理。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行出资在 市,甲方指定区域内安装更换新型环保广告式垃圾箱(含基座制作、电源、电线铺设及建筑垃圾清理等);

  (2)乙方拥有本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独家经营环保广告式垃圾箱广告业务,垃圾箱的广告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应及时维护、维修城区环保广告式垃圾箱,保证环保广告式垃圾箱的正常使用;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5)乙方必须将新型环保分类垃圾箱有关设施设计、布点设计和切实可行的.规划经营方案的所有设计数据,在安装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实施布点的完善;

  (6)乙方应按照甲方选定的款式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环保广告式垃圾箱安装;

  (7)分类垃圾箱的广告费价格及裁定方式;

  (8)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能与甲方续签协议,乙方应无条件拆除环保广告式垃圾箱。

  五、违约责任

  (1)在经营范围内,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拆除分类环保广告式垃圾箱,每拆除一个需按三千八百元进行赔偿;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拆除环保广告式垃圾箱:

  1、广告式果皮箱出现破旧、破损、门锁损坏、收容器(内胆)缺失等影响环境卫生或正常使用功能等行为时,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超出3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拆除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2、合同期内,如遇城市建设、改造、拆迁或创建需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拆除广告式果皮箱,如乙方拒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拆除;

  3、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未能与甲方续签协议,乙方拒不拆除广告式果皮箱,甲方有权无条件拆除。

  (3)如协议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承担协议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如果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水灾及战争)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5)因乙方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的,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2)若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由市执法局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七、其他

  (1)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失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见证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