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青岛海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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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购买甲方海都嘉苑网点、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价格底线。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山东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项目网点的成交价格。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对于甲方的定价政策、财务收据、合同、乙方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购买甲方项目网点的客户。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甲方的商业定价政策、或向同行业甲方的竞争对手公开其商业定价政策。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因其购买甲方开发项目网点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甲方开发项目海都嘉苑未全部售尽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甲方商业成交价格。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甲方开发的此项目海都嘉苑已经全部售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