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自驾旅游协议书

刘莉莉

  车主(驾驶)方:(以下简称甲方)

  搭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结伴自驾出游的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车主为非营利性条件下,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本次出游的.线路和基本景点为:自重庆出发到拉萨:

  一、本次结伴自驾出游是生活中的好友,彼此自愿遵循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结伴出行,相互之间提供的是免费和无偿的服务。

  二、双方同意按车上乘坐人员平摊本次出游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油费及本次出游发生意外造成的车辆修复费(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的部分费用)。本次是朋友结伴出行,非赢利行为,双方同意不得为此引发商业行为。

  三、双方约定:各方负责任申明无传染病、心脏病、严重晕车以及不适宜乘坐车辆经川藏线和青藏线出行的疾病与缺陷。

  四、甲方具备驾驶与本车相应的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为合法合规车辆,甲方负责承保车辆自身保险险种与费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意外险,乙方同意自行在保险公司购买,费用自理;出现该投保限额的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五、若甲方在结伴同游行车过程中发生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意外事故和第三方导致的意外事故,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及保险条例,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非甲方人为故意造成,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

  六、如果出游过程中发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任何意外事故,本车乘坐人员之间将互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双方有互相应急处理和援助的义务。

  七、若甲方在提供结伴自驾服务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第三方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乙方承诺放弃对甲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诉求,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

  八、结伴同游期间,甲乙双方个人自由活动(包括徒步行走、购物、食宿、照相、出入旅游景点、遵守民族政策、尊重民俗等)引发导致的安全事故、纠纷、意外伤害等均自行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彼此有相互援助和报警、求助、解救的义务。

  九、结伴同游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身体不适和其他突发状况,另一方必须承担应急救援、抢救陪护的义务,必须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和通知家人。

  十、如任何一方因身体不适提出终止前行和返回,另一方必须服从,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伴返回。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此款约定即是违约,承担从此时起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双方签署本协议都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十二、本协议经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家人电话:家人电话: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