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伙承包协议范文
订立联营合同各合伙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承包 。
第三条 合伙期限、出资额
1、合伙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负责人 (姓名)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乙方负责人(姓名)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共同行使的权利
①对外订立合同;
②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材料;
③支付合伙债务;
④其他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
注:上述权利行使须有两个合伙人同意即视作合伙共同行使。
2、甲方为合伙人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②落实工程质量、进度;③代表合伙对外协调及索要业主方工程款;
3、乙方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 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⑤代表合伙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及竣工资料、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业主方付款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程业主方付款分配:工程业主方付款后,付款应先支付乙方 垫付的资金,余额支付工程施工当中产生的工程欠款(主材费、人工费等工程费用),再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后,根据盈余数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盈余分配数额。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据,均担。
第六条联营项目的组织机构:
工程项目部由甲乙双方各派出人员组成,其中甲方现场委派 为现场代表,乙方委派 为现场代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委派的现场代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甲方负责人及乙方负责人协商解决。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合伙人共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