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售方(简称甲方):
寄售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紧密合作、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代售名称
乙方愿意把位于 平方公里锡矿山交给甲方代售。
2、乙方同意在有效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将矿山授权甲方代售,代售人(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帮助乙方代售此矿山。
3、代售期为一年,自签订协议之日有效。
4、代售矿山标底价格为 万元。
5 、甲方在帮助乙方代售期间,要尽量做到不低于乙方授权的标底价格。
6、(1)、双方责任、甲、乙双方应该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共同监督双方对条款的履行。
(2)、在代售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义务有关的网络组织、业务资料、不得向第三方签订代售协议。
7、甲、乙双方利益
(1)、甲方顺利帮助乙方完成代售出矿山工作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应的代理费,具体支付细节如下:
(2)、若出售价格在乙方的标底价格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出售价百分之的代理费。
(3)、若出售价低于乙方授权的标底价时,代理费则按照出售价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4)、甲方若按照乙方授权标底价超出的 万元以内,超出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占有超出部分,超出部分税费事宜由甲方承担。
(5)、若甲方在代售时超出乙方授权标底价格 万元以上的,超出 万元以上部分(不含超出的 万元),甲方按照超出的百分之 返还给乙方,百分之 以外的部分归甲方所有,超出部分税费事宜由甲方承担。
(6)、在购买方支付给乙方代售款时,乙方收到代售款的第一时间给甲方支付百分之 的代理费。
8、代售款的管理办法:
(1)、为了使双方利益得到保证,甲、乙双方制定相应措施,设立相应账户。
(2)、在甲方帮助乙方完成代售矿山时,代售款应存入甲乙双方认可的'中介账户,乙方应在扣除百分之 代售款以后方能使用代售款。
(3)、购买方每一次支付代售款,必须在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方能生效。
9、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代售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2)、甲方顺利使乙方完成代售工作时,乙方标底价格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包括甲方的代理费)。
(3)、在合作期间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购买方任何方便。(如:探矿证、采矿证、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提供车辆、食宿等)。
10、违约责任
(1)、在代售期间乙方私自与第三方签订相关代售协议的,视同乙方违约,违约金按标底的百分之支付甲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证机关: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