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保护协议书

莉落

文物的保护协议书

  篇一: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红岩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南府发(2011)20号文件关于公布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精神,为了更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特与 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职责:

  定期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如文物出现不安全因素,将视其情节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甲方每年给乙方管理费100元。

  二、乙方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的 不可移动文物全权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如发现盗墓、盗挖瓦当等现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三、此协议书一式二份,乡人民政府、村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代表签名:(公章)

  乙方签名:

  二〇xx年xx月xx日

  篇二:文物保护协议书

  1、文物遗址保护管理协议书

  (草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法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杜陵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西汉帝陵保护管理中心(甲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xxx内各单位(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3.提供文物保护法规、文保政策的咨询工作。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二、乙方职责: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3、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4、如发现盗墓、盗挖瓦当等现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5.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二〇xx年xx月xx日

  2、文物保护单位xx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2.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将xxx申报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2.xxx(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xxx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9.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内外的设施、物品、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二〇xx年 月 日

  3、红岩乡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红岩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南府发(20xx)20号文件关于公布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精神,为了更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特与 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职责:

  定期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如文物出现不安全因素,将视其情节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甲方每年给乙方管理费100元。

  二、乙方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的 不可移动文物全权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配合甲方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如发现盗墓、盗挖瓦当等现象,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的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

  三、此协议书一式二份,乡人民政府、村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代表签名:(公章)

  乙方签名:二〇xx年 月 日

  篇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书

  项目名称: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

  项目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合同签订日期:

  工程业主单位(甲方):

  江永县文化局 工程施工单位(乙方):

  江永县上甘棠古建筑一期维修工程合同书

  工程业主单位: 江永县文化局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上甘棠古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甘棠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点: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二、工程内容:1、维修工程包括步瀛桥、忠厚祠、前芳寺、九母庙、一单门、五单门、四单门、九单门、南槽门、北槽门。

  2、改造工程包括12号铺面房改造、五单门北侧铺面房改造。

  3、排水沟整修及其他房屋零修工程。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下:

  ①综合费22.42%

  ②利润7%

  ③其他直接费2.5%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2.35%

  ⑤税金3.348%

  ⑥人工工资单价62.00元/工日

  4、定额采用1996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五、工程质量:优良

  六、开、竣工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正式开工,要求2010年 月 日前竣工。(如遇天气、材料不能及时供应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施工,工期则相应顺延)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尽量为乙方提供施工方便、做好“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协助搞好施工人员暂住等事宜,其三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人员暂住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中,甲方派驻 同志为工地代表,乙方派驻 同志为工地代表,以便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处理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甲方代表并对施工的工程量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签证。

  3、在维修施工中,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坚持使用原来的传统材料和工艺,保存原来的形制结构和外观现状,恢复历史风貌,如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有关技术要求施工,或其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返工,其停、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中,如甲方需变更原约定的修缮内容,由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或批准;但由此造成的误工等损失均有甲方承担。

  5、在拆除腐朽构件时,乙方应做到轻、细、准,即轻拆、

  细致、准确。对邻近、相连的不拆部分应尽量做到保证其原貌;对应拆的维修部分,修缮中要切实按照第三条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6、维修中,遇到设计维修方案以外的情况时,乙方人员不得擅自做主,随意拆修,应及时请示甲方;甲方也应及时作出答复,避免造成停工、窝工或返工。

  7、乙方应注意安全施工,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8、施工中,乙方要严格管理好乙方的施工人员,加强文物建筑防火安全教育,严防火情发生。如发生火灾或用电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对所有施工人员,应加强法制、纪律教育,做到遵纪守法,爱护文物,文明施工。

  八、工程款的支付

  考虑到文物修缮工程的特殊情况,经协商、工程款支付采用下面方式: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九、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对乙方的各项维修,实行当场签证。整个工程由江永县文化局实行全过程监理,由湖南省文物局最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十、违约处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后,无论甲、乙双方任何乙方不执行合同而违约,则违约方赔偿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给对方外,还应承担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单位账号:

  乙 方: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单位账号:

  月 合同签订日期:年 日

  篇四: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xxX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参考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2.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

  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将xxx申报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2.xxx(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xxx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9.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管理、保护好文保单位内外的设施、物品、标志说明,保持干净、整齐,如有意外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二〇xx年 月 日

  说明:1. 协议书须由各市(或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产

  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

  2.各地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时至少必须包括以上的所有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3.乙方如果涉及多位产权所有人,每一处产权的业主均

  必须签名。

  4.产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应附在协议之后。

  (该页不列入协议正文)

  篇五:文物保护规划合同

  项 目 名 称: xxx文物保护规划

  委托单位(甲方): xxx

  承担单位(乙方): xxx

  签订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为了加强xx景区文物保护、规范引导景区各项事业的有序开展,甲乙双方就××景区文物保护规划 工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中确定的××保护区××域内面积约―――平方公里,须覆盖××景区范围内的××沿线、建控地带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明确该区域文物保护和发展的内容与关系。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3.1规划范围近期数字化测绘地形图(1:10000、局部地区1:2000)、近期卫星影像图。

  3.2与文物相关的研究成果资料、相关文物档案资料、已出版的相关文献及历史资料、相关图形资料、地方史志、文物评价资料和保护与管理现状等基础资料。

  3.3文物所在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如:旅游规划、乡镇规划、村镇土地权属与利用规划、保护区内居民住户状况、现有基础设施情况等。

  3.4已有的国家及省、市、县等各级政府遗址相关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

  3.5文物所在地气象、地质资料、地质灾害评估。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成果

  乙方提交审批所要求的保护规划成果内容,最终成果包括:

  4.1《xxx文物保护规划》文本(8份)。

  4.2《xxx文物保护规划》图纸 (8份)。

  4.3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8份)。

  4.4规划成果电子文件。

  第五条 规划费用与支付办法

  5.1以上保护规划费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5.2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自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支付30%,计 元( 元)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乙方向甲方提交规划征询意见稿后七日内,甲方支付30%,计 元( 元)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向甲方提交符合 评审所要求的规划成果,经过市级专家论证,报经国家文物局原则同意,乙方根据上述专家和部门意见修改后七日内,甲方支付30% ,计 元( 元)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

  本规划成果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七日内甲方支付10% ,计 元( 元)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上。

  第六条 工作时间

  自收到甲方支付第一次工作费之日起(以电汇条为准)和第三条工作所需资料后,为乙方工作开始日期。乙方于3-4个月内(即2012年8月底前)提交规划最终成果。每次专家论证后的修改时间为1个月。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乙方提交第三条所列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特别是电子版测绘图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给乙方,以保证乙方工作顺利进行。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时间,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提交规划成果时间顺延。

  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造成乙方返工时,双

  方需另外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费。

  3.甲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工作费。如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提交成果时间可依同样天数顺延或暂停规划工作,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协调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与取得保护规划所需相关资料;配合乙方在现场的工作,并安排现场工作的交通、住宿。

  7.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工作,按合同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成果,并对其负责。

  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法规、文件。

  3.乙方应同甲方密切合作,听取甲方专家对规划编制的意见。乙方交付规划成果后,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论证研讨会议,并依据论证结论负责对规划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4.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规划成果。

  5.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数据、资料及图纸。

  6.乙方应协助甲方召开专家论证会,帮助甲方确定专家范围、确保论证质量,充分保证规划成果能够得到文物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规划费全部支付。

  8.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规划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

  通知甲方。乙方提交规划成果的最终时间向后顺延。

  8.3 乙方对规划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延误了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规划总费用的千分之二。

  8.4 合同生效后,非甲方原因,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九条 其它

  9.1 在规划工作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征询意见稿与评审稿等。使用后由甲方负责收回交还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设计及工作服务,需另支付费用。

  9.2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3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记录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所规定内容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2 规划成果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乙方根据国家文物局意见向甲方提交修改文本两个月之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反馈意见的,则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要求交付规划最终成果,本合同也随之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