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征地协议书

黄飞

标准的征地协议书

  华埠镇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华埠镇华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县政府有关征用土地政策的规定,因开化县屠宰场项目建设的需要,经规划选址定点,确定向乙方征用下列土地,经双方磋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土地座落:

  该宗地座落于华民村高源地段,东至205国道;南至山林;西至华民村山林;北至山林。

  二、面积和地类:

  耕地18.5亩(公顷)[其中灌溉水田10.5亩(公顷),旱地8亩(公顷)];园地5.965亩(公顷)。

  三、补偿费用类别及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 ①18.5×3=55.5万元②5.865×2.8=16.422万元,计71.922万元

  2、青苗补偿费:18.5×0.2=3.7万元,计3.7万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①3.91115万元(不含郑洪贵青苗及村红线内杉木的补偿费)②水利设施补助5.55万元计9.46115万元,合计各项补偿安置费用85.08315万元

  (大写):捌拾伍万零捌佰叁拾壹元伍角正

  四、各项征地补偿费自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由甲方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在机械进场前十五天一次性付清,同时乙方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及时将,土地交付甲方。

  五、甲方确保乙方山林采伐及出入路,路由甲方负责供地单位修建。

  六、甲方在供地之前督促建设与乙方就排污、排水沟、出入路问题签好有关补充协议方可进场施工。

  七、甲方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建设用地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可作报批征用土地之用,自土地征用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华埠镇政府 代 表:

  乙方: 华埠镇华民村民委员会 代 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