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宣传播音稿范文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就修改后的民诉法在方便百姓打官司、减轻百姓打官司负担等方面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可先约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
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同学,当时说好两年后归还。可现在该同学离开长沙到了浙江工作,并且一直躲避这笔债务。“电话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无音讯……打官司吧,还得到她现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诉,这一路奔波,实在是太麻烦了。”胡女士无奈地说。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书面约好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法官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一下概念和范围。”法官张朝晖介绍说,“这个法律术语叫‘约定管辖’,就是约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更方便、更适合你打官司,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
亮点2
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市民对法律诉讼有这样的误解。因此,他们在选择律师打官司的时候,也往往以律师与法官关系好不好来作为主要标准。
法律新规:为了打消这种顾虑,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解读:法官张朝晖介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官回避,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就会要求法官回避;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法官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法院未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而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按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亮点3
可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打官司
家住XX区的朱先生前不久在小区里散步时,被邻居驾车不小心撞伤。因为对赔偿不满,朱先生与该邻居发生纠纷。既然双方协商不下,就只好打官司了。“可我根本就不认识什么律师,而且听说现在的律师打官司,动不动就要一笔不菲的'诉讼代理费,说不定赔偿我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朱先生说,加上他对法律又不是很熟,身边的亲戚和朋友也都是“半吊子”,不知道该怎样去维权。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解读:“这条规定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作为代理人,主要是考虑了当前社会客观现实情况。”法官张朝晖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弱,而又不可能全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的近亲属、社区推荐的公民等当事人信任、熟悉的人员作为代理人,能赢得当事人信任,能较好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帮助。